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及 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方案 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为确保太原二环高速公路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并政发〔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并政发〔2013〕13号文件执行。 二、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补偿原则
(二)宅基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三)非宅基地地上附着物及树木补偿标准 1.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建筑(以区政府认定为准)补偿价格为: 彩钢板房400元/㎡;砖木结构房屋600元/㎡;砖混结构房屋700元/㎡;框架结构房屋800元/㎡。 2.树木补偿标准为: 零散树:挂果树按150元/株补助,枣树胸径1cm-2cm按5元/棵补助,胸径3cm-5cm按20元/棵补助,胸径6cm-9cm按80元/棵补助,胸径10cm及以上按150元/棵补助;成材树按100元/株补助,未成材树按30元/株补助。 成片林地:绿篱3000元/亩;灌木树高1.5m以下5000元/亩,高1.5m以上(包括1.5m)15000元/亩;树苗地胸径1-2cm,5000元/亩;未成才树胸径3-9cm,15000元/亩;成才树胸径10cm以上(包括10cm)20000元/亩;果树地3-9cm,15000元/亩,10cm以上(包括10cm)25000元/亩。(每亩最多按667棵计算) 3.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为: 围墙60元/㎡;鱼塘15000元/亩;变压器50000元/台;标准温室150元/㎡;大棚30元/㎡。 4.机井补偿标准为: 水井深度50米(含50米)以内按100元/米补偿,51米至100米(含100米)按30000元/眼补偿,101米至150米(含150米)按50000元/眼补偿,151米至200米(含200米)按100000元/眼补偿,201米以上按150000元/眼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的其他法定补偿事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费 房屋拆除及垃圾清运由拆迁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负责,标准为30元/㎡。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方案制定实施细则 2017年5月《阳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二环高速公路阳曲段(东二环)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的通知》(阳政发〔2017〕32号)可以继续执行。 五、该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有限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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