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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性”“乐观”的看待一个“打假人”

 当35遇见七 2017-12-28

—— 当职业打假变成了纯粹的公益打假时,就没有人反对了?  错,错,错! 制假售假者们一样会高声反对,因为他们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言归正传:


原文:李昊(本文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修改)

辽宁庶民:转载原文,如有侵权联系管理员。

对于职业打假人的评价,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支持者,有反对者,更有视之如仇者。而这个分歧不仅限于草民,甚至分歧于行政部门,分歧于司法部门,分歧于社会媒体。所以,我也想来谈谈,对职业打假人的看法。当然,我的一家之言肯定是不能厘清分歧的,但是我想的更多的是,能给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带去一点思考就够。

什么是职业打假人呢?就是通过购买有问题的商品获得赔偿而以此为职业收入的人。那么到底什么是有问题的商品呢?职业打假人通常找的商品,大致分为两类:欺诈与不安全。欺诈可以适用到所有的商品,打假者如果能够证明到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确实具有欺诈行为的话,这样通常可以得到货款三倍的赔偿。而不安全的商品就仅限于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如果打假人可以证明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上述商品不安全,就可以获得十倍的赔偿。以上说的这两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这种赔偿也就是职业打假人的收入来源,也是打假人打假的最大动力之一。这种赔偿,大家也不要看得太小了,法律规定的是最低赔偿分别是500与1000块,但依照每个打假人的实际情况看,打假人每次索赔基本上是从几千到几万与几十万都不等,按照打假人的说法就是,维权的过程并不是一条坦途,中间不仅要耗费自己的财力,物力,甚至还要耗上一年半载或者几年的时间,如果索赔太少的话,就达不到惩戒商家的目的,也不能让自己赚到钱。谈到职业打假人利用打假赚钱,这也是影响如何评价职业打假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争论焦点。我翻看了大量正反两方议论职业打假人的文章,大致争论焦点就是下列四类:

1: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为正义而战,是利用打假赚钱。

2:职业打假人浪费行政资源,司法资源和增加商家成本。

3:职业打假人并不是真正的消费者,他们的购物违反诚信,他们的购买根本就是为了索赔,而不是为了消费。

4: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甚至采取栽赃陷害,敲诈勒索,恐吓闹事的手段,破坏社会秩序。

对于以上四个争论焦点,我想一一的谈一下我的观点。


一,职业打假人能不能利用打假赚钱?


逐利并不是商人的专属习性,而是每个人的习性。正因为细化到各行各业都在逐利,社会才得以繁荣。无利可图并不是一件好事,除非我们希望那一行业得以消灭。获得利益甚至是一件非常荣誉的事情,因为它代表了你的付出,所以法律允许给你回报,就像我们做了什么好事拿到奖励一样。但这也就牵扯出了一个问题,你的获利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作为唯一一个大陆法系也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国家,我相信国家在立法之初也是做了相当的调研与考虑的。国家既然立法允许在其中获得利益,这种获利就像月底结工资,货到收货款一样正当。有人说职业打假人不是口口声声说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吗?到最后原来是为了自己赚钱,然后一脸鄙视。其实他没有弄懂的是,社会上的各行各业,无论说得有多么的崇高,无论是白衣天使还是祖国园丁,她们在工作之初的最强动力肯定还是养家糊口,赚钱拿工资。正因为他在赚钱拿工资的过程中,才达到了救死扶伤或者是培养人才的结果,然后他们也就无愧于以上崇高称号。就像啄木鸟我们称它为树木医生,但我可以肯定他找虫子的目的绝不是为了医治树木,而是为了吃饱自己。但它在为了自己吃饱的过程中,就医治了树木,所以啄木鸟也无愧于树木医生的称号。职业打假人为了自己赚钱,所以就积极地寻找有问题的商品,然后获得惩罚性赔偿。在他得到利益的时候,也就惩戒了不法商家,净化了市场,消费者的权益就得到了维护,两者一点都不矛盾。需要强调注意一点的是,职业打假人的这种获利获得的是赔偿款,需要区别于营利,这种区别,暂不累言。


2:职业打假人真的浪费了行政资源,司法资源与增加了商家的成本吗?


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得利益,采取的手段一般分为投诉,举报,起诉等。那么不可否认的是,给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带来了大量的案件,某些机关接到的投诉呈十倍的增长,而且这些增长基本都是职业打假人带来的。法官也是这样的,之前本身就有大量的案子,而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得利益,对于在投诉举报阶段仍然不肯妥协的商家,一般一纸诉状就起诉到了法院,所以现在很多法官都面临了大量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这些案90%都是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职业打假人轻轻的一个电话,一纸诉状,后面可能就是十多个人转接工作。而商家为了应付这些投诉举报与起诉,也是筋疲力尽,疲惫不堪,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但是这些看似都是职业打假人带来的负面,真的需要都由职业打假人来承担责任吗?我的回答是不能。职业打假人起诉,举报,投诉都是基于一个什么样的事实呢?都是因为他们买到了有问题的产品。对于真正有问题的产品,社会本身就是不能容忍的。职业打假人投诉到某些单位,是因为这些单位本身就是职能部门,说通白一点也就是说,他们领国家工资就是干这个事的。之前因为他们的不主动执法,所以他们的工作压力相对较轻。现在因为职业打假人的主动介入,使得本应该由他们去发现的有问题产品,被职业打假人发现了,因而将问题产品送到他们的面前。道理是这样的,但是对于基层执法人员来讲,这些事都是要由他们去做的,事多了难免心情波动,所以也的确有很多行政单位的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没事找事。可是作为工商行政部门的讲,一件不合法的商品就是一条破坏市场经济的蛀虫,是应该尽职尽责把它们全部剔除在市场之外的。我拿深圳的交通部门来打比喻,深圳的交通警察为了大众的出行安全,对十几类交通违法行为实行了举报奖励制度。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以前基本上是零的,有了举报奖励制度后,举报的案例大幅提升。我看到一篇报道就报道一个小伙子,一下午就举报了五十多个占用应急车道的交通违法行为。我也没有听到深圳交警部门说举报人浪费了交警部门的执法资源,反而在加大力度宣传举报奖励制度。可能有基层执法人员就会跟我辩:你不懂,有的职业打假人就是小题大做,有的甚至是无中生有,搞得我们精力费了,真正该查的也没查到。我想对他说:上面我说的那个小伙子举报五十多个交通违法行为的报道。报道最后说,小伙子举报的五十多个交通违法行为有三十多个交通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认定处罚。也就是说还有二十个举报是无效的。执法人员你要知道,吃瓜群众为了能够索赔变身职业打假人,你怎么能够强求他与你一样的专业呢!还有法院的买卖纠纷案件因为职业打假人的介入而大量增加,我就更不想费文字去说明了。人民群众有了纠纷起诉到法院,这是法治社会的体现。难道法院希望受害方忍气吞声,或者是纠纷双方采取械斗方式解决吗?这种案件增多,归根结底是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还没有完全成熟,有太多的不法商家制造了太多的有问题商品或者有问题交易,这些商家为了应付投诉举报起诉,别说花费了精力物力人力,就算是破产了,我们也不能怜惜。对于无刺可挑的商家,一动不动,可治万动,也就没有会增加成本这一说法了。


三: 职业打假人真的不是消费者吗?他们的购物违反诚信了吗?


说职业打假人违反了诚信原则,原因就是说职业打假人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并不是需要该件商品,而是出于购买商品以后进行索赔的目的。咋一看这个说法还真的可以成立,就比如有的职业打假人夏天买貂皮,男的买丰胸贴,女的买壮阳药。他们为什么要购买呢,并不是为了自用也不是为了送朋友,的的确确是觉得产品有问题为了能够索赔,但这就能够说明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她们的购物违反诚信原则了吗?当然不能这么简单地认定。法律上消费者的定义应该是与生产经营者相区别相对立的,也就是说只要他不是将商品购来进行经营,就可以定义为消费者。而购买后会不会把这件商品消费掉,法律对这方面进行规范毫无意义。这个时候肯定就会有人说你不要诡辩了,我们并没有说一定要职业打假人把购买的商品消费,而是说职业打假人在购买的时候就根本没有想要这件商品,他们在购买的时候心里盘算的是如何购买后索赔。我在这里要重点提醒大家注意一下,这个时候的索赔只是职业打假人的一种心理期望,并不是现实。现实是职业打假人付了款,真真切切购买了,商家也交付了物品,交易已经完成。职业打假人怀着另外的期望进行交易,并不能就说是不诚信。无论他心里怎么想,购买的行为在法律上而言完成自己的付款义务就是诚信的。就比如我为了能够炫富而购买商品,我购买这件商品的时候就是为了能够在朋友面前炫炫富,商品实质我是不用或不喜欢的,能够说我这次交易不诚信吗?能够因此说我不是消费者吗?这种交易一旦形成,你的心里期望就算没有得到实现,也并不能够单方面取消交易的,也就是说职业打假人的货款是绝对消费掉了的,怎么能说不是消费者呢?职业打假人也不能因为索赔没有实现,而取消交易拿回货款,法院也没有这样的判例。这个时候用职业打假人的行话说,把货就砸到手里了,你就是再不喜欢,再不想要也不行,因为合同一经成立受法律保护,不得无故单方面取消。如果非得要说职业打假人不诚信,虚情假意的购买物品,这应该也只能属于道德范畴去评价,至于道德该如何去评价,非法律问题,这里就不多言了。


四: 职业打假人为了达到索赔的目的,甚至采取栽赃陷害,敲诈勒索,恐吓闹事的手段,破坏社会秩序。


有了利益,就会有不择手段获取利益的人,不然的话就不需要有法律了。每个行业都会有规矩破坏者,老师中间也出现了奸淫学生者,当官的也会有贪官,医生中间还会出现草菅人命者。作为一群异军突起的职业打假人,当然也会出现借打假行敲诈勒索的人,这类问题我想应该交由治案管理与刑法去规范,明显不是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范畴。就像出现了奸淫学生的老师以后,我们不会讨论就说老师不好一样。对于出现了这么一大群的职业打假人,这可以说是一个社会现象了,而且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现象。对于是否需要用法律去细细规范它,我觉得这真的应该重点讨论,让这个社会现象往良性的方向发展,抑制其负面,这是一个重大议题。

我想用我的最后一段结论结束我今天的观点:世界上本来没有打假人,售假的多了,也就有了打假人。打假人本来没有路,售假的人多了,让他有了发财路。真希望天下无假可打,让打假人无路可走,无利可图。让消费市场能够一片清净 ,商家开心,买家愉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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