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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宣传提纲

 定静虑得 201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一、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和作用是什么?

  环保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环境保护税法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二、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环境保护税法将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改成了征收环境保护税,遵循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主要表现在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目;根据现行排污费计费办法,设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环境保护税和其他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从这个意义上讲负担的平移是适当的。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其他生产经营者是指个体工商户。

  四、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五、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

  六、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即12元和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弃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25元/吨。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七、如何计算应缴纳环境保护税?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八、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九、环境保护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和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环境保护税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环境保护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履行受理纳税申报、比对涉税信息和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与环保部门衔接,建立畅通的信息交换机制,及时获取纳税人基本情况、检测数据等涉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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