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党领导一切,一切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关也不例外。那么,纪委作为党的纪律监督执行机构,在纪律上就代表着党委,就负有指导检察院,法院等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另外,在一个地区,一般纪委书记是党委常委,检察长则只是党委委员,在党内作为常委就可以指导委员的工作。 2.是补充和协作的关系。纪委主要监督党员的违纪违法情况,检察院则代表国家对任何违法的人员进行侦察和公诉。也就是说违反党纪由纪委查处和处理,违反法律则由检察院侦察和公诉,法院判决。如果纪委发现党员有违法行为,则移交检察院。 3.成立监察委后,三者关系如何界定,还在试点中,尚未正式明确,有待实践中探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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