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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依据不合法 解雇行为无效

 morecare 2018-01-02


案件评析:


  对于第一个争议点, 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崔某没有证据证明冯经理告知其不必每天微信报告上下班, 广告公司对此也不予确认, 因此, 崔某这一主张因缺乏依据而不予采信。对于第二个争议点, 《劳动合同法》 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 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 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广告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按照 《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民主程序制定考勤管理制度, 亦没有证据证明已将该考勤管理制度进行公示或告知崔某,故该考勤管理制度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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