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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后接受退货是犯罪未遂还是既遂?

 一山行人 2018-01-02

    案情

    陆某与王某约定由陆某向王某提供冰毒500克,王某向陆某支付现金3万元。陆某将从别处购得的冰毒500克交付给王某,王某向陆某支付现金3万元。第二天,王某电话告知陆某该冰毒纯度不高,要求退货,并扬言如果不退货就举报陆某的犯罪行为。陆某担心被举报,遂同意退货。王某将500克冰毒退给陆某,陆某将3万元现金返还王某。后陆某在去另一城市进行毒品交易的路上被抓获。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陆某贩卖毒品的犯罪形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陆某意图贩卖毒品,虽实施了贩卖毒品行为,但在王某的胁迫下将毒品收回并将3万元现金退还给王某,陆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意图最终未得逞,因而,该贩卖毒品犯罪属犯罪未遂状态。第二种意见认为,陆某与王某实施毒品交易,且该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因而,陆某贩卖毒品犯罪属于既遂状态。

    评析

    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理由是:陆某与王某之间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完成终了,构成犯罪既遂。判断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根本标准是犯罪构成。符合全部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就是犯罪既遂,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案中,陆某将从别处购买的毒品出售给王某,并接受王某支付的“价款”,其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如果陆某在交付毒品、接受“价款”前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其未完成贩卖毒品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未遂状态。本案中,在完成毒品交易时,陆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就已全部完成,无法向犯罪未遂状态逆转。因而,即使陆某迫于王某的胁迫,被迫接受“退货”,其犯罪既遂状态仍不能向犯罪未遂状态逆转。

    另外,陆某接受“退货”的行为不是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行为,不影响犯罪构成。但由于陆某接受“退货”,使该批毒品未流向社会,因而,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温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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