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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真事!“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董事长这回有点不懂事……

 ky1005 2018-01-04

董事长是一家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掌管着公司财务等重大事务。那是不是代表董事长可以随心所欲的花钱?

宁乡某公司董事长挪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结果···

△图片源于网络


当担保人

W公司有多名自然人股东,谢某系公司股东,后担任W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0年12月,陈某找谢某想向其个人借款50万元作一个项目的启动资金,谢某自己没有钱就介绍了公司股东A借钱给他,陈某与股东A签订了人民币50万元的借款合同,月利息为3分,借款期限为3个月,谢某在合同上签字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还款  

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陈某仍不能偿还该笔借款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谢某要陈某与其签订了借款50万元的合同。股东A于2011年10月21日以民间借贷纠纷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找陈某索要欠债无果的情况下,多次找谢某作为担保人代为偿还该笔借款及利息。

后在W公司总经理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商,由谢某在2012年8月28日前还清50万元的担保借款,30万元利息在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本息后再支付给股东A。


挪用公司资金

谢某在与股东A达成协商后,在未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仅征得个别公司高管同意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指示公司会计、出纳从W公司的账户上转账人民币50万元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归还股东A的担保借款。

案发后,谢某主动投案,陈某的家属代谢某将人民币50万元归还W公司,W公司出具了对谢某的谅解书。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谢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普法微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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