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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随意从公司拿钱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 附解决方案

 草容生 2021-06-05

君恒信和 特约作者 李晨文

小微企业基于求生存再发展的现实困境,普遍存在财务管理混乱的情况,代理记账的良莠不齐,自有财务又能力有限,账实不符、支取随意的情况在我们服务的过程中屡见不鲜。这其中有些问题无所谓,最多只是罚款了事,但是有些问题如果不处理,就可能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今天我们单就股东从公司支取费用一事聊一聊,看看它可能导致那些重大风险,同时给大家提供对这些风险防控的办法。

第一章 关于风险

股东从公司随意拿钱,需要分情况讨论,根据各种情况,导致的结果也各有不同,这些结果当中,有的是民事责任,有的是行政责任,有的甚至可能涉嫌刑事责任。

公私不分引发“人格混同”导致连带责任

很多做公司的朋友天然认为我的钱就是公司的钱,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公司需要钱的时候,我当仁不让,有多少给多少,我需要的钱的时候,公司有多少我拿多少。

如果财务处理得当,倒也没什么大问题,一旦财务处理混乱,就必然导致法律术语中的“人格混同”,基于人格混同进而引发“解开股东面纱”,说白了就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再仅仅承担有限责任。

这个还是比较好理解的,既然公司的账和个人的账已经分不清了,谁也算不清楚个人拿了公司的多少钱、公司拿了个人的多少钱,索性就绑在一起算了。如此一来,公司欠的钱公司还不了,那就个人股东来还,还到倾家荡产为止。

如此这般,有限责任公司也就不是什么有限责任了,保护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所以公司混用下随意支取费用可能引发“人格混同”,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案例可参考最高院指导案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股东担任高管随意支取费用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

公司成立之初,管理结构简单,人员也少,所以大部分的公司常备人员都是由股东担任。

我们在之前关于公司注册的文章中也讲过,工商登记的时候我们就要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或总经理)、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财务负责人的名录,这就意味着,公司一开始起码就需要三个人,而基于经费、规模等情形,这三个一般也就由股东担任了。

而职务侵占罪是什么意思?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就有了一种可能,按照我们很多企业的惯例,大股东都会同时担任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这两个都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畴内,尽管内心还是觉得自己在花自己公司的钱,但实际上已经符合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情形,如果财务处理不妥当,基本也就坐实职务侵占罪了。

具体案例可参考真功夫快餐股东蔡达标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

同上部分内容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之所以和上一部分内容有相同之处,是基于挪用资金罪的条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能犯这个罪的人和“职务侵占罪”的一样,也是公司人员,两罪最大的区别的就是“职务侵占罪”把钱占为己有了,而“挪用资金罪”是把钱拿走以后又还回去了。

之所以把它和“职务侵占罪”区分开来,主要原因是“挪用资金罪”对于很多公司的股东来说更常见,只要财务处理不妥当,本罪要比“职务侵占罪”来的更简单。

具体案例可参考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14年一案。

股东随意支取费用可能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从案例检索来看,自实缴改为认缴以后,此罪基本已经绝迹了。但本罪之所以没取消,主要还是基于目前的公司法体系还有构成本罪的空间。

原因有二:一是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约定到期实缴;二是目前仍有很多公司是强制实缴的,比如劳务派遣公司。

那如果我们的股东要成立需要强制实缴的公司就需要财务的妥善处理了,否则很有可能就会涉嫌本罪,毕竟构成的条件很简单,正如法条所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从实缴时代我们大部分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找代办公司临时抽调资金的情况还是大量存在的,当下的强制实缴的也未必就能幸免。

而且从实务案例来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往往不会单独涉罪,最常见的就是和诈骗罪在一块儿,很多案例显示都是股东通过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基于资本实缴作为担保去实施诈骗行为。

具体案例可参考从中院打到最高院的经典案例:陈土银、赖筱茜抽逃出资罪、诈骗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杭刑初字29号刑事判决)。

第二章 处理方案

股东从公司随意拿钱,基于的一方面是对这么的风险不明确,另一方面是公司财务人员相对不专业。所以风险防控还要从学习、简单知悉和财务配置上来解决。

股东从公司“拿钱”有“正规渠道”

(一)分红

分红是股东的核心权利,也是最正规的拿钱渠道,但是财务程序比较繁琐,成本也比较高。需要先提法定公积金(还是公司的钱),然后在分红,分红的个税为20%。

(二)工资奖金

股东担任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职务,领取工资薪金的方式那自然天经地义,虽然会交一部分个税,但好在没什么风险。需要注意的是工资过高还会存在社保费用较高的问题。

(三)和公司借款

股东借款相对直接、便捷,但需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做好相应的借款手续、完善借款的资料,关键得还!而且尽量在纳税年度终了前归还,否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四)公司“退款”

公司减资或清算,股东可能从公司得到退款,也属于从公司“拿钱”方式之一。需要注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操作,比如召开股东会、公告等;另外股东从公司获取多于自己投资的,可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五)租借财物给公司

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有不少必备的内容,比如场地、车辆等,如股东有上述财产,可以租借给公司,公司支付相应租金,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去税务局开具发票。

(六)切勿随意报销,此处不多做解读

财务要合规,人员要高配

(一)选择代理记账公司无可厚非

很多公司基于成本、规模的考虑都会在公司选择之初选择代理记账的方式,用3000元一劳永逸,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选择了代理记账,一定要做到不定期查阅代理记账的账务情况,确保与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定期请专业些的朋友过来看看报表和手工帐。

(二)高配财务人员

很多关于公司方面的文章都写过这样关于高配财务的文章,主要还是财务太重要了,把着一个风险的大口子,从前述的风险也可以看出,很多内容只要把财务工作做好,基本也就规避了,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的公司在钱还没挣够的时候是不愿意去花钱请一个优秀的财务人员的。

但其实一名优秀的财务人员不但能够做好风控,而且还能帮你省钱、挣钱,这从很多大型企业的CEO都是由财务高管履历可以看得分明,不懂财务或者没有高配财务,公司必然走不远。

对公司和个人要有法律认知

只有一句话:公司是公司,个人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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