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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否支付?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1-04

王先生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欠款100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先生:现在我有两个问题,一是一审判决所说的10日内是不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二是从一审判决送达到被告履行判决期间,是否应该支付1000万元的利息?判决里没有利息内容。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强律师解答:

第一个问题,当然是从二审判决生效后开始计算履行期限;

第二个问题,判决里没有利息内容,这里边有个前提,是否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到债务清偿完毕为止的利息。如果有,那么二审生效后被告自动在期限履行,应付利息;如果未履行,执行时可以要求因迟延支付履行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的案件在二审期间债款利息如何计算问题的复函》,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依法享有。二审对于一审维持原判的案件,一审判决应于二审判决书送达后生效。在二审期间对于债款应计收利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起止期限为一审判决书送达上诉人起至二审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王先生:所以说,二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果被告履行了,也需要支付利息?利息怎么计算?

徐强律师:有最高法的复函为依据,也有多地法院适用该复函、支持原告要求的案例为参考,您在执行中可以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利息该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对于判决书里没有利息内容,执行中是否应当支付利息的问题,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段莹律师则认为:

从一审判决送达后到被告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是不支持支付利息的,至少强制执行不支持利息。

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都不予计算,还没有到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更不应该计算。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旭律师:这种情况可以在执行申请书中列明逾期利息的主张。

徐强律师:迟延履行规定很清楚,对二审期间的损失,第一,从公平角度应该支付;第二,从最高法回复来看也应支付;第三,实务中很多人放弃了这一主张。

段莹律师:公平角度是应该的,但是强制执行是否应支持,我持怀疑态度,因为强制执行是严格依据判决书来确认执行请求金额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前,最高院发布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附件中有计算公式,尽管迟延履行利息的利率是被前面提到的的司法解释取代了,但我觉得计算公式可以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附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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