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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为何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

 万宝全书 2018-01-05

外面天气不是很好,躺在靠窗的床上,张超很不愿意起床。

张超今年二十六岁,正是风华正茂的年纪,但是他现在却感觉很累--工作比较辛苦,而他身为一个宅男也懒得出去散心,只要有空就宅在家里上网,所以他越来越封闭,而这样的环境必定会加重他的疲劳感。

掀开窗帘往外看了看,只见楼下有零零散散的人来来往往,大家的脸上似乎都带着疲惫的神情,这让张超觉得很压抑。当然,他压抑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自己工作上出了问题,他也已经有三四天没有去公司了。

'今天已经是第五天了,今天再不去的话,这事儿估计就悬了。不管怎么样,今天还是去公司一趟吧!'想到这里,张超从床上爬起来,洗漱一番之后才出门。不过,在出租车上,他接到了常青树公司打来的电话。

'我说小张啊,咱们当初都说好了,你啥时候过来啊?我这边合同可都准备好了,就等你过来签字了!'

张超呵呵笑笑:'宋哥放心吧,我这两天就过去了,前两天没联系不就是因为身体不舒服么。'

'噢?那现在好点了吧?'

张超回应,几分钟后挂断电话的他又陷入了沉默。

张超2012年7月从一个职业学院毕业,8月15日应聘到盛世公司从事车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30日至2014年8月29日,合同约定,张超月工资3500元。

张超在工作的时候尽心尽力,因为他表现突出,公司在2013年8月派他到外省进行业务培训,并支付了培训费等费用共计2.5万元。培训结束后,双方书面约定服务期协议,服务期限为2013年9月30日至2018年9月29日;服务期内,张超离职需依法支付单位违约金。

如今,张超已经收到了常青树公司的'邀请',请他到公司去工作,并且开出了每月五千元的工资,对此,张超也十分心动。他暗地里和常青树那边联系了一段时间,越发觉得自己应该辞职,但是,考虑到自己和公司方面的合同,他不免十分担心--如果真的要支付违约金的话,那自己岂不是得不偿失了吗?

出租车眼看就要停在公司楼下了,但是张超依然心乱如麻,甚至心里有些害怕。

'师傅,别停车了,直接去附近的律所吧。'

出租车司机从后视镜纳闷地看了他一眼,嗯了一声。

十几分钟后,张超已经出现在律所内,因为好几天休息不好,他的脸色很难看,脸上也是胡子拉碴的。

将自己的情况简单地说了一下,张超才开口询问:'张律师,我现在的问题就是,如果我决定要辞职的话,是不是必须要支付违约金啊?'

不等张朝军开口说话,张超又急切地开口了:'是这样的,当初我们的合同约定是到2014的,现在这合同已经到期了,这是不是意味着我就不受到合同的约束了?'

张朝军刚才一直在思考这个案子,此刻开口回答道:'这样说吧,假如您一定要从盛世公司辞职的话,那您确实是应该支付违约金的。'

'啊?为什么啊?'

'是这样的,这里牵扯到一个服务期的问题。服务期是指由于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或者在服务期协议里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服务期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无需用人单位履行特别义务即可,而双方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第二,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未必一致,可以短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应当优先适用服务期约定,因为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应当优先于劳动合同期限这种一般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本案中,盛世公司与您所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是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您如果辞职的话,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

张超有些气馁,摸了摸自己胡子拉碴的脸,沮丧地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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