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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碧海云天是我家 2018-01-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卡机构以其向收单机构收取的发卡行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清算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清算机构以其向发卡机构、收单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发卡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发卡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收单机构支付的网络服务费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清算机构从发卡机构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记载的发卡行服务费,一并计入清算机构的销售额,并由清算机构按照此销售额向收单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收单机构以其向商户收取的收单服务费为销售额,并按照此销售额向商户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 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即时办结。即时办结的,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九、自20176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十、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除本公告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外,其他条款自20175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
420

2017420,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该文件的出台,对建筑安装行业的企业来讲,迎来七大政策利好。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按兼营处理。

【公告原文】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引申解读】该规定强调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对建筑安装企业购买此类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并没有明确,因此,建筑安装企业还要按当地营改增热点问题的答复执行。

2、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资质共享,采用总分包模式的,分包方可以与发包方直接结算款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方可以抵扣进项税。

【公告原文】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引申解读】建筑行业受资质影响,资质共享现象普遍存在。面对营改增,为了解决三流一致问题,大型建筑企业集团在解决资质共享问题上陷入了采用集中管理模式还是总分包管理模式的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第二条的规定,可以说是一场迟来的及时雨,为大型建筑企业集团需要大量借用上级公司资质的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子公司的存续发展解决了税收瓶颈。但是,资质共享总分包管理模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禁止整体转包的冲突依然存在。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无需再办外经证、在县(市、区)预缴增值税。

【公告原文】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4、销售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选择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安装运行后对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

【公告原文】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引申解读】该规定大大降低了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服务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解决了电梯维修保护到底是按修理修配还是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争议。

5201651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未开完发票的,可以子在20171231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原文】纳税人20165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引申解读】以前规定在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现在又给了一年宽限期。

6、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1761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公告原文】自20176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7、自201771起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认证期限延长到360日。

【公告原文】自20177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7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6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引申解读】在2017630日(含630日)之前开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然是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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