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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旷达致远 2018-01-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市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考核工作,根据中组部、省委关于考核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为根本目的,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作为考核评价县(市、区)的重要内容;把执行政策、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考核评价市直部门的重要内容;把完成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作为考核评价事业单位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树立推动转型跨越、转变工作作风、服务科学发展的导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市直部门、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其他县处级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    考核对象分类

 

第四条  按照《甘肃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规定,结合发展基础、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区位优势、发展重点和扶贫攻坚任务的差异,将7个县(市、区)分为4种类型。第一类:肃州区(重点开发区域--酒嘉地区);第二类:敦煌市(限制开发区域--敦煌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区);第三类: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限制开发区域--河西农产品主产区);第四类:肃北县、阿克塞县(限制开发区域--祁连山冰川与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各县(市、区)按照所属类型,分类设置指标权重,实行差异化考核和扶贫工作附加考核。

第五条  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按照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划分为综合部门、经济工作部门、社会发展部门、政法部门4个类别。

第六条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按照工作职能和业务特点划分为教育教学单位、医疗卫生单位、新闻宣传单位、农林渔牧单位4个类别。

第七条  市管领导干部按照岗位职责划分为班子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和其他县处级干部3个类别。

 

第三章    考核评价内容

                                                 

第八条  市管领导班子年度分类考核以“六位一体”为主要内容,包括县(市、区)科学发展政绩(部门单位科学发展业绩)、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统战工作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县(市、区)科学发展政绩主要考核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注重民生保障类指标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

市直部门、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业绩主要考核个性指标和共性指标,包括职责任务、重点工作、特色创新工作、作风建设、服务群众、信访工作和争取资金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条  市管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内容,注重对德、绩和作风的考核。

第十条  县(市、区)科学发展政绩指标依据市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重点任务确定;市直部门、事业单位科学发展业绩考核指标依据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经济工作、城镇化工作等重要会议任务安排、市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省直对口部门工作要求确定;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统战工作、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考核指标由主管部门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确定。

 

第四章    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实绩考核与实绩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平时考核按照《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平时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组织实施,并形成量化分值。

第十三条  年终考核采取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和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打分、统一评定的办法,通过大会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考核、实绩分析等方式进行。

(一)述职述廉述德。分大会和书面两种形式。市管领导班子的述职述廉报告,由班子集体研究审定,突出“三型五好”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努力方向;领导干部个人的述职述廉述德报告,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突出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德的自我评价、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

市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述职述廉,并做个人述职述廉述德,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县处级领导干部不进行大会述职,只提交书面报告。

(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述职结束后,参加大会的干部群众以填写民主测评表和民意调查表的方式,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反向测评,参加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绩考核。依据本办法第八、九、十条所规定的考核内容,采取查看记录、调阅资料、核实数据、延伸考核等方法,进行考核评估、评价评分。

(四)实绩分析。依据述职述廉述德、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考核结果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审计督查、上级评价等各方面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综合评价,形成考核报告。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四条  县(市、区)党政班子年度分类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科学发展政绩得分×50%+党建五项工作得分×50%)×75%+平时考核得分×10%+市委评价得分×5%+民主测评得分×10%。

县(市、区)人大、政协班子年度分类考核得分=科学发展政绩得分×35%+党风廉政建设得分×10%+平时考核得分×10%+市委评价得分×5%+民主测评得分×40%。

市直部门、事业单位班子年度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科学发展业绩得分×50%+党建五项工作得分×50%)×75% +平时考核得分×10% +市委(主管部门)评价得分×5%+民主测评得分×10%。

第十五条  市管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分类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班子得分×40%+党风廉政建设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40%+市委评价得分×10%)×85% +平时考核得分×15%。

其他县处级干部年度分类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班子得分×35%+党风廉政建设得分×10%+民主测评得分×45%+党委(党组)评价得分×10%)×85% +平时考核得分×15%。

第十六条  市管领导班子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及以上(优秀等次除外)的评定为良好等次;60-8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较差等次。

第十七条  市管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对应“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得分90分及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等次;80分及以上(优秀等次除外)的评定为称职等次;60-8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60分以下的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十八条  市管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原则上按照正、副县处级干部各15%左右的比例评定;班子年度受到中央、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优秀等次可按照20%的比例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被评定为“好”以下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二)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等次领导班子的全体县处级干部。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领导班子和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

(四)其它不宜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情形。

第二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因素、准确界定责任的基础上,客观评定领导班子、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考核等次。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主管机关参考考核组建议、实绩分析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后,提交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六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分类考核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综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年终考核一般于当年底或翌年初组织进行,由市委组建并派出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与被考核对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它原因需要回避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人员和被考核对象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违反有关规定,影响考核工作正常秩序的人员,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对考核工作实施全程监督,鼓励、支持群众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检举、申诉,及时查处反映出的问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酒泉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运用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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