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况
成都某中学,唐老师被学校安排参加监考工作; 中午去饭堂打饭,吃饭时候遇到学校领导便一起用餐; 与领导聊了一些上午监考工作的相关情况; 不料,唐老师在吃鱼的时候鱼刺卡到喉咙,导致呼吸困难; 唐老师被送到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住院两个多月共计花去医疗费六万多元; 唐老师随后向成都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成都市人社局认为唐老师的伤情不属于工伤,下发《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图片来自网络 (法院会如何审理和裁判?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为您分析,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法盾释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于何种情况下能够认定为工伤,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作出了核心规定(特殊情况还有其他规定),唐女士的伤情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是能否被认定工伤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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