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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看动机,哪来的奇葩规定?

 老鄧子 2018-01-17



    刚才我出去溜达了一圈,回来时顺便购买了一份烤冷面。自然,这韩国食品不是我吃的,但是我在想,我购买来不是自己食用的,那我能算是消费者吗?

    恐怕不是消费者。因为我购买烤冷面的动机不是食用,只是给家人捎带而已。既然我不是消费者了,那就是说,我购买的烤冷面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都不应该是我该知道的。因为我的购买的动机不对,按照现行的相关规则,就不算是消费者,也就不受消费者权益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想想也是,如果一个人维权意识很强,购买商品发现有问题后,经常性的索赔,就有可能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而这样的人,其任何消费行为,无论商品的质量有任何问题,想要取得法律的保护,在当下是不受欢迎的。

    正如今天有媒体报道的,一个职业打假人购买了10箱茅台酒,虽然被茅台公司证明为假酒,但是却被法院驳回。法院认为其购买商品的动机不对,是想借助法律来谋取利益的,是将法院当做牟利的工具的。一审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显然,从司法角度来说,此人的消费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不受法律保护,意味着他购买的10箱假茅台酒,只能通过向工商部门投诉来解决了。

    问题是,如果行政部门能够解决的话,打假人用得着那么费劲,又是找公证,又是去起诉吗?很显然,我国之所以被认为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大国,甚至国际上的假冒伪劣商品,有多半都是来自我国,这样的形象与现实,不就是行政部门不作为导致的吗?

    就如这证券市场上如日中天的茅台酒,毕竟只是一家酒厂,能够生产的数量总是有限的,可现实中,茅台酒几乎是只要想购买,商场超市商贸公司有的是。至于是否是真酒,那就没有人能说得清楚了。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这位打假人在某商贸公司采购到的一样,假酒的概率肯定不小。

    说实话,一个普通人要是遇到茅台假酒的话,首先是未必能够判断出是否假酒,接下来就看其维权意识强不强,当然了,也少不得此人有时间有精力愿意为自己讨个说法。要是这些问题答案都是肯定的话,他才会去维权。而维权的道路显然并不平坦,肯定会遇到很多困难,比如说证据保存啊等等。指望一个普通人能够在购买时,会想到寻求公证以确保证据坐实,这几乎不可能。

    如此以来,这市场上如茅台酒一样的假冒伪劣商品也肆无忌惮的盛行。这样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纵容,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的确是保护了我国的那些“小本生意的”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至少,让这些国内的商家能够生存和发展。

    只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岂不就是一种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为?尤其是,长此以往,不但破坏了我国制造的商品的形象,更是一种对国人身体的“摧残与伤害”。现实中,为啥国人愿意到国外去“爆买”,很显然就是在用脚对国内商品投票。

    我国在刚开始的改革发展阶段,有一些假冒伪劣商品情有可原,因为从短缺时代过来,根本不敢指望质量,能够有商品就已经很满意了。但是,从2010年开始,我国的GDP数据已经是世界第二大,也就是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了,如此的经济强国,再要是不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严厉整治的话,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众所周知,阿里巴巴作为我国最大的电子商务公司,公司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相当的大,可是依然无法避免平台上有假冒伪劣商品的存在。从阿里巴巴公司的报告中,我们知道,平台已经多次将假冒伪劣商品的信息或者线索报告给相关的行政部门,只是由于种种因素,总是打击乏力,以至于阿里公司在国外经常因此被批,甚至追责。

    而在我看来,这职业打假人的存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我国商品市场上的“啄木鸟”。因为他们的专业性,因为他们的打假意识,通过他们的行动,就可以促使生产厂家或者商家能够强制性的提高质量,杜绝伪劣,发展自己的品牌。如此以来,不就可以让商家、让消费者、让我国商品的形象都取得多赢的效果嘛? 

    俗话说,无利不起早。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存在,这些打假人咋会有动力有意愿去做这些事情呢?何况,他们所依据的都是国内现行的公开的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对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换句话来说,如新闻中所说的,追究购买商品的动机,从而否决他们也是消费者的身份,这恰是对假冒伪劣商品的纵容,也是对市场上“啄木鸟”行为的伤害。

    按照新闻中的说法,打假人有着确凿的证据,去寻求司法方式维权,是对我国司法资源的浪费,是利用法院为工具谋利,这就有点让我无法理解了。正是因为行政部门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不力,正是因为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低效,消费者才寻求司法维权,咋能是浪费司法资源呢?那由纳税人承担所有成本的司法资源到底该如何使用才不算是浪费呢?法院的确不是工具,消费者只是在法院利用法律来维权而已。如果法律能够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岂不就是法院存在的价值所在吗?

    总而言之,我以为购买商品要查看动机的规定,绝对是落伍于时代的陈旧思维所致。无论是普通的消费者,或者是打假人,都是消费者,特别是那些职业打假人,他们才是市场领域的“啄木鸟”。这些打假人,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何错之有?难道真的还要回到动辄查看动机的时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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