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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经营——创业公司更适合用股权众筹

 深度视讯 2018-01-17

文/臧其超 股权经营系列

对于那些有创业想法,有优秀的人才进行合作,但是却没有启动资金进行运作的创业团队,股权众筹却是一种很好的方式。

股权众筹对创业型企业来说意义重大,一方面解决了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分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第三,股权众筹让更多人参与其中,对企业产品和服务的宣传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我国股权众筹的主要方式有三种:第一是直接股权投资;第二是借助合伙企业间接投资;第三是线上+线下结合投资。

1、直接股权投资

直接股权投资指筹资人在众筹平台上创建项目,发起融资需求,投资者根据自己的商业判断、兴趣爱好等因素,认可筹资人的项目理念后,通过众筹平台投入相应资金,与其他共同投资者就该项目成立一个新商事主体,从而每个投资者都成为原始股东的众筹方式,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没有限制,可多可少,投资多少与所占股份大小成正比。

这种众筹方式适用于尚未成立商事主体的情况,能否成功融资的关键在于发起人(筹资人)拟创建的项目理念是否能够吸引其他线上潜在投资者。

这种方式虽然不属于公开发行股票,但仍受限于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且股东分散、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还需面临决策效率不高等问题。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分散的股东为了表达自己的话语权,需要指定相关的委托人,发表自己的话语权。

作为筹资人,企业需要及时准确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公司的红利需要及时发放。

2、借助合伙企业间接投资

这种方式以众筹平台为操作主体,通过借助某一家公司进行间接投资,搭建一个投资人和融资者之间的桥梁。

图3-1 间接性股权众筹运作方式

A、首先,众筹平台委托一家银行托管投资者的资金;

B、投资者认购满额后,将钱款汇入银行托管账户;

C、众筹平台协助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或基金公司,投资者按出资比例拥有该公司的股权;

D、银行将首批资金转入合伙的企业或基金公司;

E、合伙企业或基金公司从银行获取资金后,将该资金投入被投企业,同时获得相应股权;

F、银行托管的资金将分批次转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者在每次转入前可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投资;

G、 若投资者决定不继续投资,剩余托管资金将返还予投资者,已投资资金及股权情况不发生其他变化。

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是否愿意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一般合作人。 借助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主体进行股权众筹,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有效扩大投资者范围,对筹资人和投资者来说选择性更大。

3、线上+线下结合投资

对于已经成立并运营的企业来说,由于《证券法》明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行为属于公开发行证券,必须通过证监会核准,由证券公司承销。这些规定限定了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数量,而中小投资者能提供的资金量都不是很大,项目所能募集到的资金就会非常有限,这将使很多项目无法进行下去。为了突破股东人数的限制,筹得足够的项目资金,而不触及《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红线,目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普遍采用的手段是“线上+线下”两段式操作。即在线上展示项目信息,与潜在投资人达成意向后,操作转入线下。

另外,很多零散资金则以股权代持的方式汇聚在潜在投资人名下,股份的转让以增资扩股的方式,由企业和潜在投资人直接协调。代持人因为有记名股权凭证,其权益可以得到保障,可是对于被代持人而言,由于是隐名股东,没有记名股权凭证,一旦出现风险,往往会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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