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参保人需要前往异地住院治疗的,如何办理申请手续? 第一种情形:市外转院申请 适用于参保人因病情复杂、危重,经当地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专科医院除外)诊疗,无法确诊或不具备诊疗救治条件的,且本地最高级别医院因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确诊的疑难病症需市外转院诊疗的情形。 申请流程:由定点医疗机构主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经医务科审核后盖章,上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转院。参保人无需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办理,本次转院可连续计算起付标准。特殊危急病情,经医务科批准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上报备案。也可由参保人或家属凭经转出医院医务科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转诊申请。 申请流程:由参保人或参保用人单位填写《申请表》,其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仅限职工身份参保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地出具的居住证明;参保用人单位派驻市外(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异地机构工作的职工身份参保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和单位派驻证明。参保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作为就医医疗机构,并在《申请表》上列明申请就医医疗机构的全称、级别。由参保人或用人单位凭以上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市外异地住院备案手续。 适用于参保人在市外长期居住因疾病在居住地住院的情形。 申请流程:由参保人或亲属填写《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居住地出具的同一地连续居住达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若参保人需继续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和转院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适用于参保人因工出差、旅游、探亲及学生休假、休学、实习等原因离开本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院的情形。 申请流程:由参保人或亲属填写《申请表》,凭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本次急病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资料,在参保人入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参保人或亲属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在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期间病情稳定可以转院的,应转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若参保人需继续转往市外医疗机构的,应由首次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和转院证明等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备案手续。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超时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2个月,但不超过2年的)、超时办理市内非定点和异地就医申请备案手续,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规定标准的50%。 参保人自出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统筹就诊之日起超过2年(其中先行支付超过3年的)申办零星报销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受理。因此,参保人个人垫付医疗费用的,切记要抓紧时间并带齐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零星报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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