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主要从事PE股权投资工作,投资阶段为拟IPO,投资方向大多以制造业为主。 尽调过程中笔者需要核查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和盈利预测的可行性,其中重点关注公司的重大合同(软件类的100万以上,工程类的1000万以上),核查这些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涉及招投标程序等,一般进行核查需要覆盖全部重大合同,以及整个合同金额80%左右的范围。 笔者在尽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些工程类项目合同没有履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那么如果公司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是否构成IPO的实质障碍呢? 1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应该进行招投标而没有进行招投标的行为后果如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5条的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投标是否有豁免的例外情形呢?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8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2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铁路建设行业 根据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同行业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国务院不同的主管部门都有一些具体的规定,比如笔者最近接触到的铁路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根据《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号)第3条规定:“铁路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以上规模和标准的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招标。” 2案例分析 一、北京巅峰智业旅游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未获得通过) 1、2015年度,发行人确认对景德镇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创建国际旅游名城系列规划收入452.83万元(相应成本91.36万元),该合同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合同总价600万元,约定发行人工作时间为250个工作日,并在合同中对工作进度有详细的约定。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该项目是否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以及实际的招投标情况;(2)发行人确认上述收入时,该项目所处的阶段和节点,工程完工比例及其外部证据;(3)截至目前,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款项收回情况。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该项目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2、2013年到2016年1-6月,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竞标补偿收入分别为338.19万元、184.91万元、310.42万元和76.40万元,无相应成本对应,请发行人代表说明竞标补偿收入确认的依据、补偿的标准。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对竞标补偿收入的核查过程和核查结论。 3、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报告期规划类、设计类业务合同中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数量分别为124项、9项。发行人报告期在承接业务过程中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涉及的金额和比例较高。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原因及其风险;(2)请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承接业务过程中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合规性发表意见。 4、发行人具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乙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招股说明书披露发行人存在超越资质与内蒙古三家单位签署小黑河、敕勒川公园、呼市成吉思汗大街(扎达盖河至乌素图沟)设计服务合同;2013年度,发行人又与江西中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青海塔尔寺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超越资质的设计服务合同。 请保荐代表人:(1)针对超越资质签署合同事项,说明是否访谈过资质管理部门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对招股说明书中是否准确披露了上述5份超越资质签署的合同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发表核查意见;(3)结合发行人超越资质及参与应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这两类事项,对发行人合同签订及执行的内控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核查意见。 二、恒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获得通过)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接项目总承包业务,并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分包。同时,2014年公司从河南中建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处分包了福州海峡奥林匹克体育中心项目。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公司业务承接模式中,除了招投标模式,是否还存在其他模式,若存在,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模式下承接业务的合同金额及比例;(2)补充披露发行人合同的签订是否履行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是否存在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合同,若有,请说明部分合同未进行公开招标的原因,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回复如下: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 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金额起点: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2、核查情况 为核查上述事项,律师事务所访谈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查阅了发行人的招投标文件、总承包项目合同等文件。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属未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金额起点,可以不招投标。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通过公开招投标且合同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总承包项目合同额12,612.49万元,占未公开招投标合同总额的71.50%。具体情况如下: 本所律师与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董事长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进行的访谈,结合发行人提供的其业务承接环节流程与相关管理制度的资料,以及相关业主方出具的关于部分工程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说明,项目未进行公开招投标的主要原因为: (1)宇洋·中央金座智能化系统工程、阜阳国祯燃气调度中心弱电智能化项目、厦门匹克运营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厦门乔丹商贸物流基地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恒丰大厦智能化弱电系统施工、龙湖灌口二期智能化工程、湖南尾矿(一期)智能化项目、自贸区福州片区海关信息中心机房建设项目、福建省银河国际汽车园智能化工程、吉林省合兴计算机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备销售项目、大德广场智能化施工工程、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设备销售项目等12个项目。 业主单位非国有企业,项目亦不属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或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因此由业主方根据项目情形,自行确定是否采取招投标方式以及采取何种招投标方式。 (2)重庆市区域性国家级交通科技创新基地服务配套区建筑智能化工程、厦航福州分公司长乐基地飞机维修库智能化工程施工项目、中信银行福州分行大楼(恒力金融中心)计算机主机机房建设工程等3个项目。 由于所涉技术相对复杂、专业性较强,考虑到发行人的行业经验、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服务质量以及多年积累的行业声誉和工程质量优势,因此发包方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并根据招投标的结果确定发行人为承包方。 (3)916智能化工程项目、三明市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福建省国家安全厅机房配套设施建设、延边州公安局机房工程等4个项目。 由于该等项目的实施涉及到公、检、法、军、警等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部门,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未进行公开招标。 (4)对嘉祥国际会议中心酒店智能化工程项目,根据业主方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委托代建方。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因此,嘉祥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发行人作为该项目的承包方,并已与发行人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法有效,符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同时,发行人亦出具声明,确认发行人承接发包方取得的项目不存在因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合同被终止、解除、确认无效或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关于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事项的争议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因该等项目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的方式取得而被处以行政处罚或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因建设工程项目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合同被终止、解除、确认无效或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因此被处以行政责任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所有工程项目的取得(包括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和业主直接发包方式取得)均不存在贿赂、贪污、非法利益输送、不正当竞争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部分合同未进行公开招投标,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未履行公开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合同被终止、解除、确认无效或发生争议纠纷等情形,不存在关于该等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等事项的争议或潜在纠纷。 3总结 根据上述案例,面向政府、国防科技、工程建设行业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拟上市主体,其主要合同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已成为证监会关于公司业务的合规性和合同风险的常规问题之一。 结合相关案例以及笔者项目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核查: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招投标的要求,需要全面核查公司所有重大合同资料,初步确认是否存在达到相关标准而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的合同及其范围。 其次,存在应履行招投标程序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业务合同需要有合理的解释理由,比如是否有一些特殊的要求、是否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等;但是该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合同所贡献的营业收入占比不能过大,最好控制在10%以内,并且不能有扩大化的趋势。 2、走访客户,确认未履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存在合理理由,并就未履行招投标手续签订合同的具体原因(例如采购方式已获得有权部门的批准,或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等事项的采购而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例外情形等)与客户访谈并取得书面确认文件。 3、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拟上市主体公司应该找保荐券商制定并执行合同投标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业务中的投标流程和合同信息归集,从制度层面保证公司能够实时掌握并及时披露合同招投标的整体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对公司因招投标程序瑕疵而受到的潜在损失提供赔偿,并敦促发行人进一步重视承接业务的程序规范性,对于应招投标的项目主动提醒客户履行相应程序或向其索取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逐年降低业务构成营业收入中存在招投标程序瑕疵的项目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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