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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US演说会】法官与律师——枷锁下的共舞

 法律止难争 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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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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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的各位都是法院的领导和同仁,应该都有出庭和律师打交道的经历吧。我至今对第一次出庭记忆犹新,那时心里有点小忐忑,我的法官就拍拍我的肩膀说,小程啊,不要担心,不管发生什么事还有我帮你挡着呢,我听后十分感激但也更忐忑了,会发生什么事啊?开庭时,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我听见原告的律师小声嘱咐当事人,待会法官让你说话的时候再说话,不要说不相关的话,听不懂可以问我。

时光突然回到两年前,想起我当律师的时候也曾经和当事人说过同样的话,现在角色不同了听到这番话后心里竟然有一丝感动。而在整个庭审过程中,我的法官始终耐心地倾听律师和当事人的意见。这个案子最终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

如果把法庭比做舞台,那么法官和律师经常同台演出,是这个舞台上永远的舞者。不同的角色分工,不同的舞台站位,和着法律的音符,共同成就了法治之美。


带着枷锁共舞:不理解、不满意

在现实中,法官与律师的相处未必一直是和谐的,对彼此的不理解也时常发生。

前不久,我的一名做律师的同学在朋友圈里发了这样一段话,他说,“中国的法官们,想叫你们一声尊敬的法官大人不容易,你们都羡慕欧美法官的尊荣与权威,或者是他们不菲的收入,我丝毫不吝啬心中的敬意,可是反思一下,你们真的配得上这样的称呼和待遇吗?”

同样的,也有法官朋友对律师心存抱怨,认为某些律师的不当言语,使得当事人对法院不再信任。

有一次我认识的一个阿姨在老家惹上了一个官司,来咨询我对案子的看法,还对我说她要给法院领导写信。原来有律师和他说承办她案子的法官不公正,这个律师手里的好几个案子由这个法官审的都输了。我就劝解阿姨说,一来我们并不清楚这个律师输案子的真正原因,二来您案子还没开审呢您怎么就断定法官不公正呢。后来阿姨的案子大获全胜,她又和我说,嗯,这个法官还是很公正的,我听了后心里五味杂陈。还好这种不信任仅存在于个案,如果是普遍现象的话,将对法治带来很大的伤害。

为什么法官与律师之间会出现上述对彼此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呢? 


舞台角色不同:过去与现在

我们从称呼上就能看出点端倪。

古代法官在地方是县官,属于官这一阶层,他是被赋予国家公权力的,而律师在古代叫讼师,“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讼师熟悉宗法与律法,为老百姓们充当这方面的代言人,是私权利的代表。中国古典社会中并没有纯粹的法官,有人说包拯不算法官吗,更贴切的说法,包拯是开封市市长,市委书记,开封市法院院长,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妇联主席,街道办事处主任等等的合体。中国古代也没有纯粹的律师,最为接近的讼师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的郑国人邓析。

但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在中国古典社会里都远没有形成一种独立的职业。正由于我们从自家历史中挖掘不出这样的渊源,这样的传统,因此社会普通民众在对法官和律师的角色认同方面常常出现混乱——认为法官就是像包拯那样铁面无私,在法庭上自带黑脸,而律师就是口若悬河唇枪舌剑,却常常意识不到这两者存在共同点。部分法官和律师之间还留存在着官与民,公权与私权的历史遗留观念,这也是两者有错位冲突的其中一个原因。

不过当今法官与律师的职业定位较之古代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我们先来看法官,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官居中而坐,他是居中裁判者,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实现公平正义

而律师虽然也追求公平正义,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是接受一方委托,进行调查,找寻法律依据,说服法官,最大限度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从另一个方面说,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没有经济利益的追求,但是律师是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经济利益也是律师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在很多时候律师是法律与商业的有效沟通者,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既是法律人也是经济人


共同舞台:法律职业共同体

其实法官与律师存在很多共同点:他们具有相同的法学教育背景、职业思维模式和法律职业语言,沟通起来较为便利,为什么一个中国法官和外国律师沟通起来会比一个中国法官与本国医生沟通起来更容易呢,就是因为这两者都属于法律职业,不会遇到隔行如隔山的无奈,这在法庭审理中就促进了庭审效率。

而在知识土壤的培育下则形成了使这两者更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形的支撑,那就是对法律精神与法治理念的信仰与追求。

我至今还记得我在律所接下第一件案子时,为了找出对方一个漏洞,在只剩我一人的空荡荡的办公室里,一边啃着公司楼下全家的快餐就着我心中的女神老干妈,翻遍了案子所涉及的所有法条;我也记得我作为书记员在法院经手的第一个案子,早早得翻阅了卷宗,提早好几天就打好了笔录头。我们都在为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信念在认真努力地工作。

如果说法庭是个看得到摸得着的显性的小舞台,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则是个无法丈量的隐性的大舞台。法官与律师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律师更多的是为特定当事人服务,而法官是法庭上的利益平衡者,律师使当事人利益展示得越充分,法官的平衡就更容易。法官的平衡比例尺越准确,反过来又促使律师更加充分地运用法律。没有高质量的律师也就没有高效权威的法官。没有专业的法官也很难孕育技术派的律师。两者能力的充分展示,才能使得案件判决更加公平公正。


相处之道:如何成就和谐舞曲

既然法官与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那又该如何相处,到底什么样的相处之道,可以让法官与律师这对舞伴共同成就一曲和谐之舞呢?

1.彼此尊重。邹碧华院长曾经说过: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

法官,应当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以尊重律师为己任。要尊重律师的立场和分工,充分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邹碧华院长曾经制定了《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其中有更为准确和细致的阐述,包括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法官不应当着当事人的面指责律师,更不得向当事人发表贬损律师的言论等等。

我相信有了法官对律师的尊重,作为法律共同体的律师们也会遵循法庭秩序、尊重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协助做好判后答疑、服判息诉等工作,以自身言行带动当事人遵守法院裁判、尊重司法权威。

2.理性疏离。法官和律师除了互相尊重也要保持适当距离。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法庭内的交往。法官与律师在法庭内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交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及案件审判的需要的,同时,这种交往应是在“阳光下”的交往,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 

二是法庭外的联系。法官与律师同在社会生活,除了法庭内的职业关系外,他们之间可能是邻居、是同窗、是朋友、是亲戚。但在诉讼活动外,不能因为以上那些社会关系而扭曲应有的职业关系。


今天说了这么多,我想回归到最初的原点——我,过去几年的时光,有两个词占据了我生活的重心,那就是方向和选择。

我本人其实是个方向感非常不好的人,别人给我指路不能说东南西北,得说前后左右,而面对更加复杂的人生方向的选择,我彷徨过犹豫过。但是无论如何,我从来没有想过离开法律这个圈子,这个舞台。

不管做律师还是做法官,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部分,在很多年以前,我们和他们都是法学院的莘莘学子,我们都有一种叫做法律人的情怀。我曾经是他们中的一员,他们不仅仅是他们,他们也可能成为我们,而我们应该有着共同的法律信仰,共同的价值追求,“法官应当被尊重,而律师应当被善待,即便戴着枷锁,这场舞依旧能跳的很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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