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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法论坛】法官与律师的良性互动(二)

 法律止难争 2018-01-21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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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意见去哪里了?

——法官和律师协力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之路



民二庭 张琦


一、律师的意见去哪里了?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活动的最终载体,相当程度上能够体现出司法的质量与水平。虽然无论文书制作还是责任承担的主体都是法院的法官,但基于律师在诉讼代理中的职责,裁判文书无疑也包涵了律师的思想和智慧。在一定意义上说,裁判文书是法官和律师共同撰写的,是双方智慧的结晶。正因如此,作为法官,我们在积极致力于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听取律师的意见。


通过不同形式的交流,我们了解到,一段时间以来,律师对法院裁判文书的意见,最集中、最有代表性的一条就是:我的意见去哪里了,为什么裁判文书中没有我的意见?代理词中列举的诸多意见,法官为何以一句“不予采纳”简单回应?作为一名民事法官,我感到,律师的这些意见在有的裁判文书中确实是存在的,反映出来的问题,主要是有的文书中对诉辩意见表述得不全面或不准确,裁判说理的针对性不强。诚然,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根本途径在于法官责任意识增强、司法能力提升、乃至诉讼机制完善,但鉴于律师的特定职责,在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语境下,如何让裁判文书更好地反映并回应律师的意见,律师确有其发挥作用的空间。利用今天交流互动的机会,我想就此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二、律师的意见为什么没有了?


1、不同法律文书的功能差异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制作的公共产品,除了查清事实、定分止争的个案裁判功能外,还具有宣传教育、规则引导的社会功能,加上裁判文书的公开性、示范性,决定了裁判文书不仅面向个案当事人,同时也要接受社会大众的评判。而律师法律意见的主要功能是为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当事人权益的保护鼓与呼,这种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裁判文书与律师意见在内容上有交集有区别,裁判文书注定不可能完全照搬律师的意见,对于各方意见,在不违背意思的前提下,是必然有剪裁取舍的。


2、裁判文书的规范要求


就裁判文书整体而言,其表述应体现审判的中立性、独立性和客观性,避免使用带感情色彩、口语化、偏激的语言,更不用说不文明的语言;裁判文书的公文性特点,也决定了裁判文书中的表述不能使用过多的疑问、反问等句式。因此,出现在裁判文书中的律师意见,表达的方式上是有隐形限制的。有的律师意见写的酣畅淋漓,但不一定都能体现在裁判文书中,由此带来律师的失落甚至不满。例如,有的律师代理意见中,对对方当事人或代理律师使用攻击性用语,有的律师意见则对一审判决使用挖苦、讽刺性的表述。如果法官将上述这些表述其纳入裁判文书中,则会有违审判的中立性。


就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而言,每一部分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如果律师的意见无法与之契合,法官也就难以将其纳入裁判文书中。就拿裁判文书中的诉辩主张部分来说,该部分应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总结、归纳,既要忠实于各方当事人的原意,又要保证观点全面、不遗漏。但是,律师意见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往往让法官难以归纳。有些律师意见没有结合具体案件说理,直接从法条得出结论;有些论述不充分,无法从中直接得到其所要论证的观点;还有些律师意见洋洋洒洒数页,但是没有直指争议焦点。这些问题都会造成法官在归纳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时遇到困难,从而导致律师的意见无法全部表述在裁判文书中。


当然,现实中还存在个别审判人员工作不认真,引述律师意见不全面不准确、对待律师的意见比较随意等问题,引发律师的不满,虽属个例,但无疑应予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律师的意见没有在裁判文书中全部展现,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对于客观原因,需要加强交流学习,理解法律文书的不同特点,总结其中的规律,在兼顾不同功能的基础上实现相互融合;对于主观因素,需要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借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实现共同提高。


三、提高律师意见采用率的几点建议


裁判文书质量的提升需要法官与律师的共同努力。按照裁判文书的评价标准,好的裁判文书应当争议焦点明确、事实清楚、论理充分、表达简练准确,相应地,律师意见如果能有明晰的诉辩主张、坚实的证据基础、充分的论证过程,并且用语准确、精炼,无疑更有利于在裁判文书中得到反映。从共同致力于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角度出发,我从法官的角度就律师意见提几点建议供交流和参考。


首先,诉辩主张应明晰。诉辩主张不仅能体现律师意见的核心观点,更能引导法官展开思维和判断,因此,律师意见宜在开篇即鲜明地列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


其次,证据基础应坚实。证据材料是形成律师意见的基础,没有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便难以查清案件事实,难以形成有说服力的律师意见。应避免提出缺少证据支持的事实主张或是盲目列举效力不足的证据。


再次,论证过程应充分。论证的中心是结合事实引法论理。充分的论证以法律的准确适用为前提,重点是利用法律的标准对事实加以分析论证。当然,充分论证是指对案件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不等同于面面俱到。

最后,语言应准确、精炼。准确是要求逻辑顺畅、用词精确。精炼则要求言简意赅,避免简单重复。律师意见应是理性的表达而非感性的宣泄。


总之,在裁判文书中尽可能充分准确地反映律师意见,既是对律师职业的尊重,更是司法公正公开的内在要求。以上对完善律师意见的建议,无疑也是对法官自身应努力改进和提高的地方。我们相信,在法官和律师共同努力下,裁判文书一定能够更好地展现律师和法官的智慧,共同促进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上就是我对法官和律师如何共同提升裁判文书质量的浅显看法,不足之处还望各位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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