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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银行分支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是否需要银行法人的具体授权?未经具体授权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吻你鸭先生 2018-01-21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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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从担保授权性质看,商业银行因相关业务需要进行的上级银行书面批准和内部授权,属于银行上下级之间的业务监督和内部授权,本质上是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同时,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所谓授权应包括具体授权和概括授权,一审法院认为仅包括具体授权,并据此认定工行鹰潭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索引

《刘森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保证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21号】

争议焦点

银行分支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是否需要银行法人的具体授权?未经具体授权其对外提供担保是否有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关于银行保函的效力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工行鹰潭分行与刘森林所订两份委托贷款代理协议,虽约定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险。但在工行鹰潭分行与刘森林、借款人(鑫华公司、品景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后,即分别接受借款人请求,就借款人履行贷款约定义务向刘森林作出连带责任保证承诺,承诺在收到符合条件的索赔通知后即按约承担保证责任,且声明该承诺事项不可撤销。该银行保函有工行鹰潭分行原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行公章,对签字和公章的真实性,工行鹰潭分行并无异议。工行鹰潭分行应鑫华公司和品景公司的请求分别向刘森林出具的银行保函,出具时间均在委托贷款代理协议之后,实质上变更了其不承担任何委托贷款风险之约定。该保函在性质上为融资性担保,其中鑫华公司和品景公司是债务人,工行鹰潭分行为保证人,刘森林为受益人。本院认为:

第一,从担保授权类型看,工行鹰潭分行的担保业务在工商总行的授权范围内,二审中工行鹰潭分行也未举证其每笔保函业务均需取得工商总行的具体授权,应认为工行鹰潭分行已取得工商总行的概括授权。

第二,从担保授权性质看,商业银行因相关业务需要进行的上级银行书面批准和内部授权,属于银行上下级之间的业务监督和内部授权,本质上是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并不影响其对外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和应该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作为担保受益人,刘森林判断工行鹰潭分行是否具有担保业务范围,只能根据其营业范围,不可能知道其内部是否授权或经过批准,工行鹰潭分行以内部未予审批否定担保合同效力,依法无据。

第三,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看,担保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该规定的所谓授权应包括具体授权和概括授权,一审法院认为仅包括具体授权,并据此认定工行鹰潭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四,从银行保函的发展趋势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本案所涉银行保函具有独立担保性质,不仅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禁止,而且已逐渐得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认可和支持,也成为商业银行扩展业务的领域之一。据此,本案所涉银行保函依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银行保函无效并据此判决工行鹰潭分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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