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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时代,谁来缓解法官的道德压力?

 法律止难争 2018-01-22



文 | 马建红

来源 | 马建红的法律博客


经常看到一些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裁判不满,就在网上发布“教科书式”的“控诉”材料,其格式一般都先是鼻涕一把泪一把地将自己的案情或冤情,用极具煽情性的语言叙述一遍,然后再把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的结果公之于众,接下来就开始喊冤,除了谴责裁判的不公外,还会对法官提出种种质疑,很确定且肯定地认为法官一定是收了对方当事人的钱,所以才会枉法裁判,其所用的词汇极近侮辱和诽谤,让一般心理脆弱之人难以承受。



比如“某某某法官,你如此枉法裁判,简直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你这样判,难道你的良心就不会痛吗?”在种种丑诋之中,仿佛法官个个铁石心肠且恶意错裁,简直比真正的犯罪分子还要可恶。


更有甚者,一些当事人还会把人生的不如意,归结为多年前自己所经历的一场官司,由此迁怒于法官,并向法官寻仇。可以说,法官是最容易和人结仇的一种职业,因为他审理的每个案件都要有输赢,赢了官司的自然高兴,而输了的就会觉得你偏袒对方,有媒体宣传的当事人对法官“胜败皆服”,这如果不是写稿子的人缺乏司法常识,就是法官在判案中和了稀泥,因为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其实在平常的日子里,我们每个人都能感受到来自生活或工作中的各种压力,只不过有大小之分,有内在和外在之别。而法官这一群体的压力,应该是大小内外兼具。随着普通百姓诉讼意识的提高,社会上寻求以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人日渐增多,再加上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和诉讼费偏低等原因,“告那家伙”早已不再是美国人的偏好和专长,而是成了许多国人在面对利益冲突时的首选,这也必然造成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呈“井喷”状态。



另一方面,员额制的改革虽以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为初衷,但它却在客观上减少了有资格办案的法官的数量,案多人少的矛盾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矛盾越来越突出之虞。作为上级法院,经常还要进行各种收结案的评比以“自我加压”,法官们则只能以加快庭审速度来完成工作。


曾经有律师抱怨说自己准备了好长时间的案子,不远千里地赶到了法庭上,结果法官问了三句话就把庭开完了,使自己的“辩才”没有发挥出来,可对于法官来说,这一天还有三个庭在等着他开,他怎么可能有时间在法庭上欣赏你的才华呢!也许法官是世界上最不担心失业的职业,因为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必然且永恒的,涌向法院的案子渊源不断,法官当然也就没有审完案子的那一天。“没完没了”用在这里是最恰当不过的了。


如果说因案件多导致加班加点超负荷工作是一种外在压力的话,还有一种无形的内在压力却很少有人关注。为了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当下的司法机关对法官提出了实行“案件终身负责制”的要求,认为只有这样,才可能促使法官在办案中认真核查了解每个问题,每个环节,每个细节,实现无冤假错案的目标。殊不知这在给法官戴上紧箍咒的同时,也使他们变得谨小慎微,生怕一不小心酿成被终身追责的错误。


一个人如果长期处于紧张和压力之下,就会失去工作的乐趣,并且产生厌倦的心理,在这种状态下,希望法官能在每个案件中洒满公平正义的阳光是根本不可能的。


其实作为人而非神的法官,囿于知识和证据的有限性而发生判断的失误是难免的,只要从法律上证明他并未因受贿而故意枉法裁判,就应该对其错判留有一定的谅解空间。事实上,我们的法律程序中,本已设置了各种纠错机制,比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和监督,比如法院上诉审及再审程序的设置等,只要其正常且有效地运转,完全可以发挥预防甚至杜绝冤假错案的作用。


无论是来自纯粹工作数量的压力,还是缘于对终身追责之后果的恐惧,似乎都有从技术上缓解的可能。然而,对于法官判案中所遭遇的道德压力,则既无法排解,也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当看到人们认为法官裁判不公的案件时,大多数人也会和当事人一样质问法官,“难道你的良心就不会痛吗?”其实,法官的良心会痛,只是我们常人不了解而已,而且即便是在被告“罪有应得”和裁判“罚当其罪”的情况下,大多数法官的良心也会痛。


试想想,我们普通人可以对一个案件品头论足,说某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可是“杀某人”的判决却无须我们做出,因而我们并没有丝毫道德上的负担。


作为法官,他却有可能做出剥夺他人生命的判决;他的笔在起落之间,就能决定被告在牢里呆的时日的长短;他的同情稍微向离婚一方当事人偏一点儿,就可能涉及到财产的不同去向。你可以说于欢杀人的起意是缘于对方的“辱母”,而法官的评判则必须在纷繁复杂的证据中,辨别其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法官并不能根据自己的良心来判决,而只能根据法律来判决,即便他的良心不允许他这样做。法官或许每天都面临这样的道德压力,但却缺乏缓解的通道和机制。



大多数人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原则都耳熟能详,却对其渊源不甚了了。


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詹姆斯·惠特曼在《合理怀疑的起源》一书中,谈到在中世纪时期,法官的灵魂救赎,会在每天作出的判决中受到威胁,因而才产生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这一举世闻名的规则,它要求法官在面对可怀疑的证据时,必须选择“更仁慈”和“更谦抑”之道,而正当程序则为缓解法官道德压力所必须,“法官绝不能急于惩罚,而是必须仔细斟酌所有事项。他必须遵守正当的程序,然后尽力确定真相,只有做完这些以后,他才能判决。”


惠特曼将缓解法官道德压力的方法,求助于基督教神学及由此而派生的法律的正当程序。由于我们是无神论者,当我们身处审判的道德或良心困境时,却只能“所有的问题都自己扛”,从自身的省思中求解。域外的制度经验虽可以借鉴,其背后的神学背景却无从移植。这就要求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必须相互理解,推己及人,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同时,减轻法官良心上的负担,减少当事人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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