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事项应当不低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的标准。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条件,导致双方未能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等四人。 被申请人:深圳某电子公司。 周某等四名申请人于2002年10月至2004年11月先后入职被申请人处,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均于2014年3月31日到期,四申请人均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四名申请人以书面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交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按原工作岗位、原工资待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收到申请人的续签申请后,被申请人向四名申请人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条件是调整工作岗位和降低工资待遇,因此,四名申请人均不同意被申请人提出的续签条件,坚持要求被申请人按原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同意,并向四申请人发出《通知书》,终止了劳动关系。
当事人主张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案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终止。 被申请人认为,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原劳动报酬续签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其同意与申请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条件是降低工资等级和调整工作岗位),如申请人不同意签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只需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非违法终止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认定被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周某等四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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