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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肢解发包行为的界定标准

 文武南拳 2018-01-23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质量条例又对肢解发包的概念界定为:建设单位将一个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该界定比较原则,操作起来不好把握。关键是如何理解“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这句话的含义。根据法律设定该规则的目的--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理解,其含义应当是如果建筑工程一个承包单位有能力承包,建设单位就不应将其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这样可防止几个单位由于施工中配合不密切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因此,承包单位的承包能力是判断建设单位是否肢解工程发包的关键。也就是说建设单位将一个承包单位能够完成的工程,肢解成几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不同的承包单位,就属于肢解发包的行为。
    判定承包单位的承包(施工)能力,应按照主管部门给企业规定的承包范围进行判定。属于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的,就说明能够独立完成。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其承包范围按照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承包不同高度、不同面积、不同跨度的建筑工程。而建筑工程又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对于各类建筑工程,只要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符合建筑工程的高度、面积或跨度的要求,其建筑工程所包含的上述内容,建设单位都应当发包给一个建筑施工企业,而不应将其内容分别发包。对于建筑工程不包括的内容,例如钢结构工程,设单位可以而且应当单独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包。否则,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就构成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如果承包建筑工程内容之外的工程,也会构成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任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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