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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因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如何计算影响期?| 56

 东海瀛洲 2018-01-24


基本案情

案例一:李X,中共党员,A市教育局机关党委书记、副局长。

2016年1月,李X因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7年1月,李X又因违反组织纪律,未经批准出国旅游,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二:张X,中共党员,B市某县县委书记。   

2016年1月,张X因违反组织纪律,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重大问题,情节严重,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016年7月,张X又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   

案例三:赵X,中共党员,C市市委副书记。

2016年12月,赵X因违反政治纪律,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情节严重,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2017年2月,赵X又因违反廉洁纪律,公车私用,应当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分析意见

上述三个案例涉及到的三名中共党员,都属于重犯(重复违纪),即指故意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犯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三个案例中被处分的中共党员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后次违纪时间都在前次违纪时间的影响期内,如何计算两种处分的影响期?根据《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16年11月10日,中纪委审理室钟纪晟在“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一文中作出解释:“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我们认为,这种解释是比较合理的,也利于实际操作。如果新旧处分都是党纪轻处分的话,按照该解释计算影响期,比较容易操作。但是本文上述三个案例中,三名中共党员都受到了党纪重处分,按照该解释,如何具体执行影响期?我们认为,需要再进一步分情形讨论。

一、案例一中,李X前一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后一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两年。李X前一次处分已经执行了一年的影响期,尚有半年影响期未执行,将这尚未执行的半年影响期与新处分的两年影响期合并执行,从2017年1月起开始计算,执行两年半的影响期。

另需要说明的是,严重警告处分在影响期内要求“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在影响期内要求“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那么,在本案中合并计算之后的两年半的影响期内按照哪种要求执行呢?我们认为,应当先执行较重处分的影响期,再执行较轻处分的影响期。李X自2017年1月起,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到2019年1月,再将之前严重警告处分未执行完的半年影响期继续执行完。

同样道理,如果李X 先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应当将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先执行完毕,再继续执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

二、案例二中,张X前一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两年,后一次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在张X于2017年7月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之时,张X前次受到的撤销党内职务尚未执行的影响期还有一年半,我们认为应当在张X留党察看一年之后,将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和之前尚未执行的一年半的影响期合并计算执行。即从2017年7月起算(张某在留党察看一年期满之后恢复了党员权利),张X尚需执行三年半的影响期,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留党察看处分在影响期内要求相同,都是“不得在党内担任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所以,张X在恢复党员权利之后三年半影响期内“不得在党内担任职务和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三、案例三中,赵某在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期间,又因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因此,本案中,赵某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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