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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4.36%的税就可以少25%的企业所得税,真的?

 轩辕道斋 2018-01-25

   

前段时间经常有亲们在群内问,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的税点是多少?说老板听高人说了,企业利润太高,找张身份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交4.36%的税,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少交25%的企业所得税,让会计抓紧时间去办。

有人问,当然也见有人回复,说是真的,自己在税务局已经开出来了,增值税3%、个人所得税1%,其他附加0.36%,合计4.36%,票已经拿到手并入账了。

当然,也有人觉得不靠谱,问到李新,李新回复:你觉得会有这样的“好事”吗?学生不敢回答,他知道李新还有后招

在此,李新想要问大家的是:自然人提供劳务,个人所得税法的税率是1%吗?当然不是!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率是20%,而且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有加5成的,也有加10成的。这个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就能查到。那税务局的这1%从何而来呢?

其实这个文件依据李新早都在自己的QQ空间中转载过,而且重点标注出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只是有的人没注意看或是看了,没明白李新为什么要重点标注这个词。

这个文件依据就是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里面明确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有的亲可能注意到,我重点标红了预征。此处的预征我们到底应做何理解呢?

在理解此处的预征之前,我先带着大家回忆一下其他税法规定中出现过的预交。学习过财税【201636号文件的亲们想必都知道,在我们2016年的营改增中,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就有提到预交税款。那么,请问36号文件中,企业在异地预交了税款以后就是履行了纳税义务吗?学习过的人当然知道,不是的。纳税人还应该向自己的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的人可能又会说,老师,那里面说的不是自然人。不管那里面说的是哪个主体,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对预征这个法律用语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站在征税机关的角度上来说的预征其实就是站在纳税人角度上的预交,这两者是对同一个行为站在不同主体上不同说法。也就是说,税务机关说的“预征”其实就是我们要进行的“预交”。

理解了预征这个词,那我们再来看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文件,这里面既然使用了预征这样的法律术语,那就说明,此时纳税人只是履行了“预交”的义务,并不等于纳税人履行了全部的纳税义务!

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此可知,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的单位,是其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可是,一般企业扣缴了没有呢?当然没有,他们认为人家已经拿来了发票,还扣什么个人所得税啊,有发票就付款,没发票才要扣个人所得税的。

我们再来看征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看完这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结合当下很多“老板们”对会计的指挥,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1、向自然人支付劳务费的单位是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2、如果单位未扣税款,则税务机关可以向该自然人追缴税款,同时对单位处50%-3倍的罚款。3、如果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就是找了张身份证代开了发票,还会存在虚增成本而少交企业所得税,也会被处罚的。

再结合陕西地税的这个文件,我们来看一下,企业付出了4.36%的税款代开个发票入账,真的就会节约25%的企业所得税吗?当然不是了,根据这个文件,陕西地税只是预征了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履行完纳税义务,要么支付劳务费的单位在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将该自然人预交的个税扣除后申报,要么由该自然人去地税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取得完税凭证。否则,该自然人就是只履行了“预交”的义务,而没有履行完全部的“纳税义务”。

当然,也有人吐槽:他们是真实的和自然人发生了交易行为,要向对方付款,也得让这个人去代开发票,但是陕西地税的这个文件出台后,后面也没有其他可操作性的细化文件支撑,单位如果要代扣税款,申报的时候咋扣除人家已经“预交”过的个税,这个完全不具有可操作性。让这个自然人自己去申报后拿税票来,人家自然人说1%的这个就是他们交过税才给的税票,更没有可操作性。

对此,我想说,如果代扣申报不好操作,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果税务机关明确回复不需要再申报那企业就应该留好证据,即使有一天查到了,那我们也能举证,不是我们不履行代扣义务,而是当时你们说不需要申报。当然了,我们更期待税务机关的文件能完善一些,再完善一些。

比如:有些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一定是纯劳务报酬,可能还会有一定的成本,是否可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来征个税,征的时候是否可核定一个“征收率”而不是规定一个“预征率”等等。当然,这些只是李新站在自己个人角度想到的,想必税务部门会有更好的方案,让我们拭目以待!




一点解释:有的亲在公众号留言,希望李新的公众号文章能发的频繁一点。李新想说:在这个各类财税公众号对你进行信息轰炸的时代,我不想轰炸大家。我也没有那么多的重磅炸弹,我只想在自己心有所感时静静的写点东西,用心的和大家交流。有时候工作确实忙,抽不出来时间,有时候是懒。当然,有些想法也未必是对的,欢迎各位税务局的领导和兄弟姐妹们批评指正,欢迎各位财税爱好者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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