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教科书式耍赖”事件 1月21日,第二次尸检结束后,河北唐山人赵勇送别了自己的老父亲赵香斌。“心头的一块石头落地了”,赵勇用新浪微博发布了自己的心情,两年多来,为了能讨回肇事女司机黄淑芬按判决书应予执行的赔偿款,他走完了一个国家法律体制规定下的关于交通肇事理赔所有法律程序,依然没有得到理想结果。被逼无奈,他向社会发出援助令,利用网络传播,让民众见证了无底线无良知“教科书式耍赖”的真实版本,但他的吁求仍然没能得到妥善解决,索赔之路依然艰难。 ——事件回顾 对于个体而言,痛苦的成本最终总以时间方式转化。我们对一个人善良或恶劣程度的最大惊骇,也会在时间的递进里变得见怪不怪。“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可用于解释生活中出现的各种人性奇观。在遇到触及个人利益、家庭伤害的问题时,最先让一个普通老百姓想到的确保利益的手段从来都不是法律。 首先,法律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太贵了;其次,法律太繁琐;其三,法律的约束性和时效性并不那么强;其四,法律的执行力从来都是视违法的严重程度而言的。在一件违法事实的影响没有扩大众所周知的前提下,法律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持有的态度往往是听之任之,而且常常表现出鞭长莫及的无可奈何。 在超过24个月的时间里,赵勇始终选择信赖法律会带来公平正义。他所受的教育告诉他,尽管这样一种途径会让他付出浪费大量时间,倾家荡产,甚至丢掉工作,但终会还他的一个与成本等量齐观的执行结果。 然而,在同等时间里,肇事女司机黄淑芬却为女儿买了车,购了房,存在把本可以用于支付赔偿的钱成功转移的事实嫌疑。对自己的过失,她承认,但却并不愿意为之买单,选择用道德规避抗衡法律约束,对受害者家属冷嘲热讽、恶语相向。对比赵勇,她所付出的成本仅仅是道德和良心上受到指责与诘问,而这种成本对黄淑芬不过是“耳旁风”。 道德对一个人的约束,要看一个人道德观念究竟到了何种程度。道德约束很显然在黄淑芬具有弹性。她既然知道给自己的女儿购房、买车,至少在家庭方面,她知道自己对女儿有家庭责任和义务;但她撞人后,对于判决、索赔的态度,除显示一个人在参与社会事务时的自私自利外,还验证了黄淑芬缺乏承担社会过错的基本道德意识。 从成本的角度而言,赵勇是法律的普及受益者,因此他付出了与法律相匹配的各项成本;但黄淑芬明显选择相信法律背后的东西,相信时间可以消解她要承担的过失和责任,她不是不懂法,只是不明白保护个体利益的前提是不触及他人利益,不对他人造成伤害,所以,她选择用自我的道德滑坡来对抗法律的不完全执行性。 不完全执行也许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也许是由于执行存在难度,但这种不完全导致了与黄淑芬一样的“老赖”大有人在。为了止损,为了保护个人利益,利用法律程序时间差,转移财产或变更产权持有人,“老赖”们也有自己不完全履行法律判决的方法。互联网成为维权者在法律执行不完全以外,最好的倾述诉求的渠道,尽管网络暴力、媒体绑架可能导致事件呈现多种走向最后混淆基本诉求,但这也是放大影响推动事件加快解决进程的无奈之举。 一个公平正义的到来,如果总是要通过成为社会消费热点,成为舆论热点,甚至带动民意来加强实现,法律的地位会否旁落并非危言耸听。在帮助更多人寻求公平正义时,如果总要付出社会民众参与、社会影响力触动的代价,届时,作为普及法律工具存在的互联网,很有可能成为透支法制精神的撒旦。因此,要刹住道德滑坡的车,要保护类似赵勇一样的弱者的个人利益,在法律执行力尚不能完全覆盖和保护的当下,加强与法律执行相配套的理赔系统和制度建设有多么重要。无论从哪种意义上来说,个人对个人的约束都只是道德上的,但法律对个人的约束可以变得更具强制性。在执行不畅的时候,出于维护更多弱者的意义,当判决下达后,国家为什么不能视受害者家庭的具体情况,考虑垫付部分赔偿款呢?法律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总比受害人对伤害人的执行要合理,要有说服力吧,否则,你很难保证一个事件不成为多个事件的“蝴蝶翅膀”,引发更多的伤害和被伤害。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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