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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讲堂】专业解读—为啥老抓着“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放

 菊花廿六 2018-01-27



编  者  按

责任制指各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范围的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经长期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实践证明的成功制度与措施。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是企业的最高要求而是“底线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相当于企业在等待事故发生。也就是说,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事故可能是偶然,但不落实责任制发生事故那就是必然!它是防范事故的第一道防线。

需要大家认清的是:企业的管理者和其他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本要求也是内在要求,讨论“要不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不需要也不能讨论的问题,因为这是个假命题!就像“生产和安全哪个更重要一样”(安全本应属于生产的属性要求)。在一个企业里上班,企业需要付出的是人力资源成本,而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本应属于人力资源成本的一分部分,而不是靠专业安全职能部门“苦口婆心”还不一定能实现的、大家只感觉到被约束的一项制度而已。

那么,自任何一个企业诞生以来,就应对制定和执行好的制度,为什么屡屡受挫呢?

这需要从企业管理原理的角度、从专业的角度,更要从认知和安全理念的角度认真思考!



安全责任制的特性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原理和事故预防机理所决定的。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符合企业安全管理原理的内在要求,更是事故预防机理的必然要求。这一特性也是已经无数次事故充分验证的。通过以下两个示意图,供各位安全同仁从专业角度理解和把握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图1: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图2: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的关系“摆位”




实现事故预防的安全成本“零投入”

“事故可以不出,只要把安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这是从无数事故案例中总结出来得、带有“血的教训”的经验。前面讲过,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是人力资源的构成部分,就像杜邦的用人理念“安全,是雇佣的先决条件”一样。

     事故预防的“零成本”是根据特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得出的,即使从间接原因分析,也有为数不少的事故源于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不落实导致的。

大量事故原因分析我们发现:事故的预防并不是需要投入额外资金、技术和人力,而是当班人员或管理人员按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

2015年的“8·12天津滨海新区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只要当时对从事计件装卸作业(尤其是在桶装硝化棉装卸)的几个临时雇佣的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可能提示、警示和简单的装卸安全要求就足够),夜间作业安排好一个(足够)监护人,防止野蛮作业。盛装硝化棉的包装桶就不会因猛烈撞击而破损,就不会有后来的“保湿剂挥发、氧化、积热、自燃”!成本在哪里?

2017年山东临沂金誉石化“6.5”重大爆炸事故:如果当时装卸作业人员卡好卸车管线卡口后再用手向后一拉以确认卡口连接可靠,然后再开阀卸车的话,事故就不会发生。怎么来计算该起事故的预防成本?



破解责任制落实瓶颈

需要各位弄清楚的是:如何破解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是一个系统问题,且相当复杂。“执象而求,咫尺千里。”和企业整体管理水平有关、和一把手的安全认知高度有关、和企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有关、和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有关。

这里用一个图来呈现如何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的逻辑关系图,供各位安全同仁思考:




“安全规程”溯源

从1954年《宪法》颁布后,我国有了《工程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法律规则(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颁发的,国家计委、原国家经委、原国家劳动总局1979年重申要切实贯彻执行这三大规程。),这是我国最早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文件,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1985年以后,颁布的《劳动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可以称得上是法律。2002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才标志着安全迈上法制化道路。



“安全生产责任制”溯源

从法律意义上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最早见于国务院1963年3月30日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即《五项规定》)。《五项规定》中要求,企业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各自在生产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必须加以明确的规定。

     五项规定》还要求: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员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劳动保护的法令和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五同时”制度);企业单位中的生产、技术、设计、供销、运输、财务等各有关专职机构,都应在各自的企业务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企业单位都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劳动保护机构或专职人员的工作;企业单位各生产小组都应设置不脱产的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职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国务院1963年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生产工作的几项规定》要求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明确规定:企业领导(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或总的责任),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要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1978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规定:一个企业发生伤亡事故,首先要追查厂长的责任,不能姑息迁就。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采取的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常常不是哪一个职能部门就能单独完成的,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和车间相互配合,因此,没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全面负责,这些措施就难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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