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的基本情况(一)借贷纠纷1.法院了结借贷纠纷2007年11月15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济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 2.回顾借贷纠纷(1)借款2005年5月31日,经赵晓平介绍,含章公司向托管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期1个月,自2005年5月31日至2005年6月29日。 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大庆提供了担保。 担保的形式有两种: 同时还约定,如含章公司不能按时还款,则海东发公司、赵晓平的股权转让款应首先用于归还含章公司欠托管公司的款项,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全权委托托管公司转让上述股份,并事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随后,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将签字盖章的股权转让协议交付给托管公司。 一种是个人资产担保。刘大庆以其个人资产对借款提供担保。 借款协议签订后,托管公司如约将500万元借款支付含章公司,并在其股东名册上载明,赵晓平50万股、海东发公司348万股,2005年5月31日因含章公司借款担保质押给托管公司。 (2)没按约还款借款到期后,含章公司向托管公司仅偿还10万元,余款未还。 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刘大庆均未履行担保义务。 借款到期两年后,在2007年6月19日这一天,为解决含章公司、海东发公司500万元借款担保事宜,托管公司相关领导与含章公司董事长刘大庆,海东发公司董事长赵晓平共同商议借款和担保事项,且签署了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 2007年6月22日,托管公司将含章公司、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和刘大庆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出现了上述的法院判决。 (3)股权争议浮现2007年6月20日,托管公司向其公司自然人股东张德俊发送关于公司398万股股权优先转让征求函,主要内容为: 2007年6月20日,托管公司股东及部分工作人员给张德俊的账中转入444.70万元。 2007年6月21日,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载明海东发公司、赵晓平的股权解除质押。 2007年6月22日,托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分别在质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对质押物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007年6月22日,张德俊书面回复托管公司,同意受让398万股股份,并承诺如有公司其他股东在规定的时间给予公司回复(同意受让上述股份)并将股权转让款划至托管公司指定的银行账号,本人同意按照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398万股股权优先转让征求函的有关要求,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可受让上述股份。 2007年6月22日,张德俊将转让价款501.48万元转入托管公司账户。 2007年6月24日、25日,海东发公司和赵晓平相继在《齐鲁晚报》刊登声明。该声明称,海东发公司和赵晓平没有转让所持有托管公司398万股股权的意愿和计划,现在不委托托管公司以每股1.26元或任何价格转让上述股权;并且不委托包括托管公司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处置上述398万股股权;自声明之日起,任何第三人包括托管公司声称对本公司及本人所持股权有处置权都是违背本公司和本人意愿,其行为无效;对所有形成对本公司和赵晓平的侵权行为,本公司及本人将依法追究。 2007年6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托管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赵晓平账户和海东发公司账户。冻结时两账户余额分别为38万余元和1466.05元。 2007年6月26日,托管公司将股权转让款63万元电汇至赵晓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玉函支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冻结的2341079980100051043账户,并办理了股东名册变更,载明赵晓平50万股转让给张德俊。 张德俊请求确认其与赵晓平、托管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有效,张德俊具有股东资格。 (4)后话—-借款担保纠纷处理结果最后,托管公司借出的钱怎么办了? 当股权转让款一汇到赵晓平和海东发公司后,托管公司就申请法院冻结其两个的账户。 在2008年2月3日,托管公司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冻结的资金扣划至托管公司。 二、法院判决本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后判决结果:
三、法院理由(一)2007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不构成对借款协议中担保内容的变更。2007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内容看,海东发公司、赵晓平仅仅表示不同意对500万元借款到期后再提供担保,并非撤回此前提供的担保。托管公司并没有同意解除海东发公司、赵晓平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内容不应被理解为托管公司放弃了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对含章公司借款所提供的担保。赵晓平为含章公司借款所提供的担保已然存在,不可能因赵晓平单方面表示借款期满后不再提供担保而撤销,故会议纪要所记载的上述内容不构成对借款协议中赵晓平所提供借款担保内容的变更。 (二)托管公司行使股权转让的条件已经成就。纵观本案事实,借款协议明确约定由赵晓平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东发公司以各自持有托管公司的全部股份对含章公司的借款及违约责任提供质押担保。 本案含章公司的借款到期日为2005年6月29日,含章公司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仅偿还了10万元借款,其余款项并未偿还。在此后近两年的时间内,含章公司仍未偿还任何款项,海东发公司、赵晓平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托管公司并未行使质押权转让海东发公司、赵晓平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直到2007年6月19日,海东发公司、赵晓平在相关各方为解决500万元借款担保事宜召开的专门会议上明确表示不再对含章公司所借款项提供担保之后,托管公司才采取了转让担保人海东发公司、赵晓平股份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含章公司未足额偿还所借款项、担保人海东发公司及赵晓平未承担担保责任且明确表示不再继续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托管公司的合法权益正面临被侵害的境地,托管公司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借款协议中的相关约定转让赵晓平持有的公司股份以实现其债权。托管公司转让赵晓平股份的行为不仅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而且也符合借款协议的相关约定,更没有违背赵晓平的全权授权,因此,本院认定托管公司行使股权转让行为的条件已经成就,托管公司转让赵晓平股份的行为并无不当。 (三)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涉及诸多方面,包括赵晓平对托管公司的授权是否合法存在、股权转让程序是否合法、借款协议无效是否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以及股权转让协议本身的效力问题。 1、关于赵晓平的授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赵晓平在借款协议中明确授权托管公司在含章公司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转让其公司股份并优先用于归还借款,相关各方还事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便执行。至托管公司实际办理转让股份时,赵晓平不仅未承担担保责任,而且从未撤回对托管公司的上述授权。2007年6月19日的会议纪要虽记载了赵晓平不再继续提供担保的事实,但不能构成对托管公司转让赵晓平股份授权的撤回。托管公司在办理本案股权转让事宜时,赵晓平的授权依然合法存在。海东发公司、赵晓平于2007年6月24日、25日在《齐鲁晚报》上刊登声明称“自本声明之日起,现在不委托托管公司以每股1.26元或任何价格转让上述股权”,该声明发生在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之后,不能影响此前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 2、关于股权转让程序。托管公司的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份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托管公司在办理转让赵晓平股份事宜时,事先向公司其他所有股东发出了购买股份的通知,同时也办理了解除股份质押手续,因此,托管公司在办理转让赵晓平股份事宜时履行了公司内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股权转让在程序上没有瑕疵。 3、关于借款协议与股权转让协议的关联性。本案借款协议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已被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本案股权转让协议系因借款协议而派生,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股权转让协议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其目的与宗旨不同于借款协议,其内容亦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借款协议的无效不能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其本身的效力要素进行审查和认定。 4、关于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涉及协议主体、客体及内容三个方面。从主体看,赵晓平合法拥有托管公司股份,有权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特定价格转让其股份;托管公司作为目标公司和受托方,有权同时亦有义务依据公司章程和委托人的委托办理股权转让事宜;张德俊作为受托人,在公司其他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有权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购买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其受让股份存在恶意,张德俊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公司其他股东本身并不为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所禁止。从客体看,本案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份并非为法律所禁止的转让物。从内容看,赵晓平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事先填好了转让方、拟转让的股份数额、转让价格、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承诺拟转让的股份未设定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并在转让方处签字、盖章,构成了确定的要约,一旦受让人承诺,股权转让协议即告成立。本案股权转让协议之内容,正是因受让方张德俊的合法、有效承诺而确定的。由于协议内容系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为我国法律法规所禁止,股权转让协议第八条还明确约定“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故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已于2007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四、经验教训1.从担保人角度看,仅签署担保合同,在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担保合同也被认定无效,担保责任的履行就不那么被动,可以选择除股权以外的方式。而担保人又与借款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只要条件满足,股权转让协议便生效,就必须履行。 2.从股权受让人角度看,受让人充分使用法律手段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存在股权质押行为之外,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来保障自己的借贷风险。当发生还款纠纷时,及时行权,注重股权转让的程序的合法性,重视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参考案例】张德俊与赵晓平、山东省企业托管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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