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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员工,是否应付赔偿金?法律规定如下

 万宝全书 2018-02-03


“末位淘汰”,指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淘汰末位员工。

这种绩效考核管理方法传自国外,有利于增强员工的危机意识和竞争意识,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

企业以“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员工,是否应付赔偿金?法律规定如下

图自网络

然而,这种考核方法与我国法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是相矛盾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企业方能与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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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末位淘汰”只能衡量劳动者在一群人中的业务水平排名,但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

可能他明明做得很好,但由于其他同事比他更优秀,他便惨遭淘汰。

从实际影响看,“末尾淘汰”制度造成了部分员工就业状况不稳定,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就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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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决议: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尾淘汰”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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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即使员工自愿签订“末尾淘汰”的协议,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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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末尾淘汰”制度,只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不违反法律规定:

1、在招聘过程中,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者,将实行末位淘汰考核机制,并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

2、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充分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本职工作,并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这样用人单位才能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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