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社保补贴须知
一、补贴对象 (一)、就业困难人员(即具有我市城市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进行了就业登记,与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劳动事务代理关系,并按灵活就业的方式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均可享受社保补贴。 (二)、2009年以前按《并劳社发[2007]135号文件》享受社保补贴期满的人员,如符合《并劳社发[2009]188号文件》要求的,还可以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二、补贴项目、方式、标准及期限 (一)补贴项目及方式 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先缴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二)补贴标准 “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及其他人员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补贴,具体参照太原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本人缴费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超额部分不予补贴. (三)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计算其年龄的截止时间为其开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时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需带资料 (一)《太原市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登记表》及复印件; (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材料(符合以下其中之一即可): (1)国有、集体企业的“4050”失业人员提供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审批表》、夫妇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夫妇双方户籍证明复印件;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太原市城市低保户信息表》; (三)劳动事务代理服务机构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即挂靠证明)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代理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养老、医疗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所有记载信息页全部复印在A4纸上) (七)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期限 凡在“太原市通联人力资源管理部”缴纳养老、医疗保险,符合申报社保补贴条件的人员,请于12月20日前,完成社保补贴申报工作。 地址:太原市晋祠路一段43号(原太原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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