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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 | 刘思萱: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生动样本

 昵称45325183 2018-02-04



近年来,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引发了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采用“实质合并+出售式重整”的模式,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分别进入破产程序的各个企业,因为各自业务、财务等事项的高度关联性而被合并清偿,不同实体的财产被作为一个整体破产财产对待,以此来共同清偿各个企业的债权人的所有债权。实质合并能够劣后关联债权、简化程序、降低财产清理和处置成本,进而增加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有利于提高债权人整体层面的清偿率。然而,因分别破产的企业资产状况和债权结构不同,实质合并破产也会拉低资产状况相对较好、负债比率相对较低的企业的债权人的清偿率。加之各国立法均难以对该类案件确定整齐划一的法定先决条件,所以,法院对于欲求实质合并破产的每一个案件,进行谨慎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与衡平就显得至关重要。

美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采用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往往会援引Inre Vecco Construction IndustriesInc.一案中阐述的7项判断规则:(1)待合并企业之间是否有合并的财务报表;(2)待合并企业的股东和利益是否具有趋同性;(3)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相互担保关系;(4)区分各个企业自身的资产和债务的难易程度;(5)企业之间的资产处置和交易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手续;(6)企业之间财产的混同程度;(7)合并破产后对单个企业清债可能带来的收益。而上述标准,又可以归纳为企业之间关联和混同程度判断、合并破产带来的效益考量这两个标准,本案中吴江法院对于这两个标准都予以了积极实践。一方面,关联和混同程度判断以企业法人格混同的各种形态为基础,又加以破产资产清理难度和成本等考量要素。因事关法律要件的判断,故该项评断以法院的审核判断为准。具体程序可以先由管理人提交相关的申请和报告,出具相关财务分析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最终通过司法权对混同程度进行专业判断。在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凹凸系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的申请书》,新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混同专项财务分析报告》,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法院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审核。另一方面,合并破产带来的效益考量事关债权人利益是否得到了公平的实现,理论上实质合并以能够有利于所有的债权人为最优选择,同时承许通过实质合并取得的效益大于其对个别债权人的损害为次优选择。在此利益衡平之上,尊重债权人之间的协商和博弈,亦为经济民主的体现。法院可以在博弈谈判机制崩溃后进行裁断,但不应在债权人尚未行使权利之前即取而代之。吴江法院充分关注了这一点,专门就合并破产问题邀请了债权人委员会参加听证,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以及主要债权人均出席听证会。除一家抵押权人保留意见外,其他出席人员均对合并破产表示同意和认可,体现了各方对于合并破产效益衡量的审慎态度。

此外,因实质合并系在破产程序中整体性处理关联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将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完成合并,故重整成功后各关联企业仍将继续经营,并保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人格,而非成为一个合并的企业。对于重整投资人而言,这意味着需要考虑实质合并重整成功后各个企业的股权构架和日后的经营计划。加之重整程序不可避免地存在负债风险,使得投资人在面对关联企业重整时极为谨慎。而吴江法院在凹凸系企业破产重整案中实施的“出售式重整”的方案,不失为解决投资人后顾之忧的一种努力。“出售式重整”能够保障投资人与原重整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彻底分离,从而获得清洁有效的核心资产,投资人付出的对价用于清偿原重整企业的债务,此后原重整企业依法注销。所以,这种重整方式又可称为“重整型清算”。本案中,将凹凸系企业财产中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注入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然后投资人购买苏州新凹凸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最后凹凸系企业以获得的股权转让价款清偿债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凹凸系企业依法进行注销。

“出售式重整”中最为关键的问题,莫过于新企业股权的定价。新企业的股权定价直接决定了重整企业的债权人尤其是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作为最基础的条件,新企业的股权价格应不低于重整企业若以清算方式获得的变现数额。不仅如此,在对注入新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进而以此确定股权价格时,应以继续经营标准而非清算标准完成资产的评估。此外,在股权定价时,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应确保定价过程中债权人委员会的参与。在商议定价的同时,还需充分考量投资人股权的支付条件以及拖延付款的风险等因素。本案中,通过“出售式重整”,在优先债权、职工债权、税收债权三个债权人组别100%清偿率不降低的前提下,普通债权组等三个债权人组别的清偿率,相较于清算模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重整方案制定时也对投资人的资金到位进行了风险预估,并制定了重整失败的后备方案,如此慎重细致的安排,充分展示了我国法院在破产审判领域的智慧和勇气,也为我国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具有示范意义的样本。


原文出处:《人民法院报》201821日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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