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随售出房屋转移,开发商不拥有土地,无权处置买卖小区停车位。 二、开发商通过卖房强势地位,单方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三、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四、以政府产权部门核准登记为准,未获登记,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及公共部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国家《物权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业主买房居住,是真正的刚需、永久投资置业者(开发商是短期投资行为),所以停车位等公共配套收益,也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业主物业说非常感谢精彩的分享!如果你有什么关于业主,物业的想法,故事,欢迎在在业主物业平台给大家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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