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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取消订单违背契约精神

 当35遇见七 2018-02-09

临近春节,很多人都在为春节假期出游做准备。消费者网近期连续接到多起旅游消费投诉,涉及旅游企业单方面取消旅游订单、航班取消退费难、在线支付被扣错款以及订票遭遇“捆绑销售”强制消费等。(2月6日《法制晚报》)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契约精神是市场经济法治的灵魂。旅游企业无视用户的意愿,单方面强制取消用户的订单,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这违背了契约精神,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应当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旅游企业在春节前夕掀起强制取消订单热潮,归根结底是这种违约行为的成本太低,尤其是与违约后的获利相比,违约成本不过九牛一毛,对旅游企业的违约行为起不到遏制作用。相反,纵容和助长了旅游企业的违约之风。

旅游企业强制取消订单,虽然对用户进行赔偿,但赔偿标准太低,有的只是给用户提供没有实质价值的优惠券。而春节期间,是旅游高峰期。根据国家旅游局数据中心发布的2018年春节长假旅游市场预测报告的数据显示,预测2018年春节假期将有3.85亿人次出游。换句话说,旅游企业强制取消订单后,虽然大幅提高价格,与之前的价格相比上涨了好几倍、乃至几十倍,但并不必担心订单卖不出去,获得的经济利益、利润远远超过了支付给用户的违约赔偿金。如此一来,旅游企业当然乐于强制取消订单,重新高价售出。

因此,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旅游企业回到契约精神上的轨道上来,履行订单,就必须提高强制取消订单行为的违约成本。首先,消费者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积极依法维权,不能自认倒霉。

其次,旅游企业强制取消订单,在给用户的经济赔偿标准上,不能由旅游企业单方面说了算,而应当赔偿用户重新下订单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再者,消费者协会组织应当代表消费者,用好手中的公益诉讼权利,对强制取消订单的旅游企业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这类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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