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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关系2

 和谐cc 2018-02-11
  “尽管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具有支架性的民事法律已经制定出来了,但由于长期缺乏具有统率性的民法总则,我国民法体系化程度不高。”《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副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说。

  通则和总则是两回事,前者不仅涵盖了民法总则的部分,还规定了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大量原本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

  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距今已有30年,限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和立法技术,其中许多制度已经过时,比如“联营”;而许多勃兴于成熟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内容又没能规定在《民法通则》中,如环境权、公司股东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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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实际上相当于简化版的民法典(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由于当时迫切需要所以有了民法通则)

  但是由于时代的发展,我们逐渐有越来越多的精力去完成完整版的民法典了。所以遵从中央的指示,正在有条不紊地着手去做。民法总则是第一步,我国成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法典即将逐步建立起来。但是考虑到过渡还未结束,民法通则与民法总则目前都是有效的。

  具体而言的话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前身?(具体表述要等官方的结论),而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嗯就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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