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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文:完善村民自治,遏制村霸滋生

 颂博 2018-02-12

前一段时间,中纪委七次全会强调加大对“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的整治,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村霸”和宗族恶势力犯罪积极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打击“村霸”已成各级纪委和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村霸”为祸乡里,侵害集体利益,破坏农村和谐稳定,为老百姓深恶痛绝。惩治“村霸”是关涉基层治理秩序,关系老百姓安全感、切身利益的大事。

“村霸”是乡村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痼疾。历史上,大凡遭遇自然灾害、战争或社会动乱,村庄就会出现溃败。一些村庄精英收罗了乡村混混等边缘人群来压制农民反抗,成为恶霸地主,甚至于基层政权也启用乡村混混作为基层治理的“经纪人”,这样就产生了各类“村霸”。当前,我国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激烈的阶级冲突已不存在,“村霸”已无大量产生的社会土壤。但是,在有的农村地区,村庄生活原子化程度较高,尤其是税费改革以后,基层治理能力普遍弱化,一些中西部农村的乡镇政府基本上是“维持型”政权,没有能力也无动力介入村庄事务,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强人”维护村庄安全、生产合作、调解纠纷等现象。在大多数情况下,“强人”本身是农村社会结构的自然产物,受制于村庄舆论、法律制度的监管,不过,在原子化较为严重的村庄,农民集体行动能力较差,个别私心较重的“强人”就有机会谋求私利,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损害村民利益,侵占集体财产。一些“强人”通过非法手段操控村民选举,成为村干部,这又反过来强化了其对村庄的控制,“村霸”就此产生了。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弱化的问题。但是随着大规模投入以及工商资本下乡,使得农村灰色利益空间也在不断膨胀,为“村霸”留下了可乘之机。比如,在项目落地过程中,“村霸”通过非法手段承包工程,运用暴力威胁等“协助”施工方给“钉子户”做工作,从而获取巨额报酬等,已经成为农村灰色利益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惩治打击“村霸”,需要两手准备、两手都要硬。一手抓村庄建设,清除“村霸”的生存土壤。具体而言,在新农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更要着力进行文化和法制建设。另一手是抓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压缩“村霸”赖以生存的灰色利益空间。具体说来,一是要调整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比如改革国家涉农资金的投入方式,让乡村两级组织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二是要通过基层组织建设,让基层政权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让村民自治真正有效运转起来,防止“村霸”攫取村庄权力。

在治理“村霸”的具体方式上,还有较多的制度空间可供运用。首先,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自从1998年村组法施行以来,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已经走过了将近20年时间,如果加上施行阶段,则时间更长。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符合农村治理实际的,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一般而言,“村霸”是破坏民主制度的产物,也是村民自治所不容许的。严格按照村民自治要求来进行村级治理,既可以压缩农村灰色利益空间,又可以在制度上防止村干部独断专权,使“村霸”失去生存空间。其次,要充分发挥党在监督、完善村级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基层党组织在村级治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基层党建,同样是压缩“村霸”生存空间的基础工作。党组织可以通过加强组织工作,强化党的纪律作风建设,防止那些“村霸”攫取村庄权力。一旦党员干部蜕化成为“村霸”,党和政府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积极干预。

说到底,“村霸”是基层治理体系不够科学,治理能力较弱情况下产生的,欲根治“村霸”,不仅有赖于农村社会顺利转型,更有赖于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乡村发现网转自: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201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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