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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CDXDM 2018-02-16

  

  南京市建委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01建设工程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监管对象:建设工程不(公开)招标的申报审批活动 

  监管内容:建设工程不(公开)招标的申报审批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 

  监管方式:1.审批核查;2. 区级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措施及程序:1.查阅建设单位通过委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的申请材料,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依法依规内部四级审批;2.依据举报内容,核查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隐瞒相关情况骗取行政许可行为;3.对委托区(园区)行使的,实行备案制管理,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 

  处理措施:发现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工程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建设单位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许可的,予以撤销。 

  责任追究: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03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含加层改造) 

  监管对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含加层改造)的建设单位。 

  监管内容:监管对象是否按抗震管理的要求进行施工图报审和实施。 

  监管方式:1、联动监管;2、投诉处理。 

  监管程序及措施:1、联动监管:施工图未经抗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不按照经抗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2、受理抗震设计管理方面的投诉,依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处理措施:建设单位违反抗震设计管理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责任追究: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抗震设计管理相关规定,未申报施工图抗震审查和未按图施工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抗震减灾条例》等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0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监管对象: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机构 

  监管内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1.重点检查;2.举报核查;3.随机抽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申报和审批材料、上传的影印扫描件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事项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以及结合申报材料中的特殊内容,包括有举报的案例,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2.实施检查。以查阅网上或存档资料(网上检查可以远程或后台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随机实时抽查等方式,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事项,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问题严重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有关检查材料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当书面检查时采用,网络检查可电话记录)。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做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审批记录,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若经查属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可以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属于我委的审批工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属于权力回归各行政区的审批工作,可以指正、通报或要求上级省厅部门或行政区政府进行查处;属于委托授权的园区行政审批,由我委或联合省、市政府进行查处,处理方式可以批评、纠正、暂停、取消、问责等。对于以上情形严重时,要求省厅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处理措施:1.当被检查方在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中有一般性过失或错误,市建委可给予提醒、指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发现被检查方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违法情形的,省厅和市政府或市建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违纪处罚。2.被检查方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归还权力的行政区负责自我处理,委托授权的仍由我委承担,授权方做为经办方一同参与处理。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审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08燃气经营、供应许可 

  监管对象: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申报燃气经营、供应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以及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 

  监管内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是否申请办理燃气经营、供应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以及指导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审批信息统计汇总和批后跟踪监管工作。 

  监管方式:1、属地自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1、事前准备。(1)经营者申请登记注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到燃气管理部门办理燃气经营、供应许可,领取相关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经营;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燃气经营、供应许可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燃气管理部门及时接收信息;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推送至市政务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由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提示燃气管理部门接收信息,实现部门间证照衔接。(3)燃气管理部门接到信息后,及时分类甄别,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对不适用城镇燃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不需要办理燃气经营或供应许可的及时反馈,对需要办理燃气经营、供应许可的主动告知办理指南,指导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4)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认真履行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2、事项办理。(1)对燃气经营、供应许可申报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现场是否满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进行审查,明确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投诉举报受理、现场抽查督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和台账整理归档工作。3、结果处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燃气管理部门联动监管、执法协作。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查处,并依法配合燃气管理部门查处无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行为;无证无照违法经营的,或者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经营行为的,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职责分工依法对无证经营行为予以查处。  

  处理措施:1、发现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燃气经营活动有违法情形的,监管责任明确为:(1)工商(市场监督)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2)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下列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未按照许可有关内容,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已撤销、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查处的其他违法行为。2、燃气经营者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1、燃气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10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监管对象: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的申请人,以及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 

  监管内容: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充分考虑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和措施,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以及指导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审批信息统计汇总和批后跟踪监管工作。 

  监管方式:1、属地自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1、事前准备。(1)明确行政权力行使层级和协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工程、燃气加气站工程以及主城六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市级负责的项目除外)。(2)新五区要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日常工作有序开展,健全燃气管理部门及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监管和执法人员,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3)新五区要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公布权力清单和优化办事指南,清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涉及的中介服务、盖章事项、收费事项等,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2、事项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明确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其中,新五区政务办要加强窗口受理,确保政务服务有序运行、信息互通共享;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工作,统一文书,规范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3、结果处置。区燃气管理部门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定期汇总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市燃气管理部门以听取汇报、检查现场、查阅台账等方式,结合各区年度燃气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区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处理措施:1、发现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2、燃气经营者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1、燃气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新五区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构建监管网络,加快形成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努力使行政权力运转有序、阳光透明、廉洁高效。区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管责任,对区燃气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监管不到位的依法问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17停止供气、限(换)气、改(迁、拆)燃气设施的审批 

  监管对象: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停止供气、限(换)气、改(迁、拆)燃气设施审批的燃气经营者,以及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 

  监管内容:燃气经营者是否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是否经审批停业或者歇业,是否制定改动方案经批准后方才改动燃气设施。以及指导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审批信息统计汇总和批后跟踪监管工作。 

  监管方式:1、属地自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1、事前准备。(1)明确行政权力行使层级和协同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燃气加气站以及主城六区范围内停止供气、限(换)气、改(迁、拆)燃气设施的审批,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此类审批。(2)新五区要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日常工作有序开展,健全燃气管理部门及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监管和执法人员,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3)新五区要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公布权力清单和优化办事指南,清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涉及的中介服务、盖章事项、收费事项等,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2、事项办理。(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以及现场是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是否有安全防护和保障用户正常用气等措施进行审查,明确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其中,新五区政务办要加强窗口受理,确保政务服务有序运行、信息互通共享;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工作,统一文书,规范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2)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投诉举报受理、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停止供气、改动燃气设施等行为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和台账整理归档工作。3、结果处置。区燃气管理部门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定期汇总报送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相关统计报表。市燃气管理部门以听取汇报、检查现场、查阅台账等方式,结合各区年度燃气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对区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处理措施:1、发现燃气经营者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擅自拆除、移动、改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燃气经营者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1、燃气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新五区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构建监管网络,加快形成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努力使行政权力运转有序、阳光透明、廉洁高效。区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管责任,对区燃气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监管不到位的依法问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事项名称:JS010000JS-XK-0019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监管内容: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1、重点检查;2、举报核查;3、随机抽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申报和审批材料、上传的影印扫描件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以及结合申报材料中的特殊内容,包括有举报的案例,确定监督价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电话和网络等方式)。2、实施检查。以查阅网上或存档资料(网上检查可以远程或后台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随机实时抽查等方式,对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问题严重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有关检查材料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做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审批记录,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若经查属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可以书面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处理措施:1、发现被检查方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市建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被检查方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部门监督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从事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行政审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1招标投标情况备案 

  监管对象:招标投标情况备案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招标投标情况备案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等。 

  监管方式:1.备案核查;2. 区级抽查;3.投诉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措施及程序:1. 两级审核招标人(代理机构)网上提交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具体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3.依据核查、调查情况,形成招标投标情况事项备案意见;4.对归还(授权)区(园区)行使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事项备案。 

  处理措施: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人(代理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予以撤销。 

  责任追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情况备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2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 

  监管对象: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 

  监管方式:1.备案核查;2. 区级抽查;3.投诉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措施及程序:1.审核招标人(代理机构)网上或者委行政服务窗口提交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具体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3.依据核查情况,形成招标投标情况事项备案意见;4.对归还(授权)区(园区)行使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事项备案。 

  处理措施: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人(代理机构)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予以撤销。 

  责任追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备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3招标文件备案 

  监管对象:招标文件备案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招标文件备案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 

  监管方式:1.备案核查;2. 区级抽查;3.投诉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措施及程序:1.两级审核招标人(代理机构)网上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事项备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具体核查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活动是否依法依规开展;3.依据核查情况,形成招标投标情况事项备案意见;4. 对归还(授权)区(园区)行使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事项备案。 

  处理措施: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责任追究: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备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4《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 

  监管对象: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 

  1、重点检查; 

  2、举报核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 

  1、事前准备。通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结合申报材料中的内容,以及有举报的案例,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电话和网络等方式)。 

  2、实施检查。以查阅网上或存档资料(网上检查可以远程或后台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 

  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作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审批记录,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对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处理措施: 

  1、发现被检查方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市建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被检查方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活动,按照各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5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监管对象: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核活动 

  监管内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核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1、重点审核;2、举报核查;3、随机抽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 

  1、事前准备。通过对报送的审图合格证书、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篇图纸等申报材料和网上审批流程,并与现行的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及强制性设计标准比照,分析节能设计备案项目的类别、区域、建筑面积及节能强制性要求,结合有举报的案例,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书面、电话或网络等方式)。 

  2、实施检查。通过调阅网上审核流程或备案存档资料,现场检查(根据项目进度情况)、举报投诉受理、随机实时抽查等方式,对相关项目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核办理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问题严重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有关检查材料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做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备案结果,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若经查属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可以书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理措施:1、发现被检查方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审核活动有违法情形的,市建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被检查方对监督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进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备案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6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监管对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的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标准、范围、内容、方式等。 

  监管方式:1.备案核查;2. 区级抽查;3.投诉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措施及程序:1.两级审核招标人网上提交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2.依据投诉举报线索,具体核查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条件;3.依据核查情况,形成招标投标情况事项备案意见;4. 对归还(授权)区(园区)行使的,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其依法依规开展事项备案。 

  处理措施:发现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予备案;招标人隐瞒相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备案的,予以撤销。 

  责任追究:发现被检查人从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的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 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监管对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市各区(园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监管内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结论是否合格 

  监管方式:查验文件及资料、检查工程使用情况 

  监管措施:随机抽查 

  监管程序:对投诉举报类,按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对正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省住建厅网上申报→资料核查→书面资料申报→竣工备案表 

  处理措施: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督促问题的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对该事项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8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备案 

  监管对象:申请设立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监管内容:申请设立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 

  监管方式:1.实施审核; 2.举报核查。 

  监管程序:1.实施审核。对申请材料核对原件,并收取复印件,营业执照需在工商网站上进行核对真伪。2.依法办理。按照审核结果,报领导批准,依法办理设立备案事项。 

  处理措施:1.发现申报单位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办理。2.申报材料符合相关要求,经领导审查后批准备案。3、告知经批准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1)备案后30日内到市建委申领房地产开发资质;2)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前,备案公司不得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责任追究:对未办理备案事项及房地产开发资质,而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0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登记备案及验收合格的登记注销 

  监管对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监管内容:(一)抽查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相关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依法对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四)组织或参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处理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监管方式: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方案、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管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监管程序:(一)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由产权单位向其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进行告知;(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合格后30日内进行使用登记,不再使用进行使用注销;(四)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处理措施: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追究:对该事项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14政府投资城建项目立项审批 

  监管对象: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的编制单位 

  监管内容:项目的来源是否符合程序,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的编制深度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监管方式:1、每案必查;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事前准备。对政府服务大厅受理的审批要件进行每案必查制度,包括项目是否在年度城建计划或其他专项计划内,不在计划内的项目是否履行相关审批和增补程序,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建设资金是否已经落实,要件是否齐全(工可报告、项目建议书、政府批示、会议纪要、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允许进入下一环节,不符合条件的做退件处理或要求重新补交相关材料。2、实施检查。通过召开部门和专家会审会议,重点对工可报告(项目建议书、工程方案)编制单位的资质,以及报告深度(必要性、可行性、恰当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3、结果处置。审查通过的项目颁发立项批准文件。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可以改正的,在报告修正后再次进行专项审查;无法改正的,做退件处理不予审批。 

  处理措施:1、审查发现项目申报单位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通报其主管部门做有关处理。2、审查发现报告编制单位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通报相关资质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计入企业诚信档案。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15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监管对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检测单位等 

  监管内容:(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监管方式: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监管措施:(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监管程序:(一)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处理措施: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工程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工程(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责任追究:对该事项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16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监管对象:各行政区、具有建设管理权限的市级开发区(园区)的建设主管部门。 

  监管内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内容、方式等。 

  监管方式:1、不定期抽查;2、投诉处理;3、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不定期抽查:根据上报信息,不定期地进行事中事后抽查,重点检查审查的程序和方式是否规范,审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是否符合规定等;2、投诉处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申报初步设计审查过程中遇到审查单位工作质量和态度问题的可进行投诉,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3、开展业务指导或培训,制定相关管理文件,实行审查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对全市审查情况进行年度统计等。 

  处理措施:发现监管对象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有违规情形的责令改正。 

  责任追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17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概、决算审批 

  监管对象:从事概、决算审核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政府投资城建项目概、决算审批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范围、内容。 

  监管方式:全面核查 

  监管程序: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决算申请、通过市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摇号产生项目审核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审核结束出具项目审核报告、决算批复。 

  监管措施:1、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决算申请,是否符合项目决算条件:检查决算资料是否齐全,项目是否已验收移交。2、检查中介机构在审核过程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省市相关规定。 

  处理措施:1、如发现项目实施单位上报资料不全,或未经验收移交,将决算申请退回。2、如发现中介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在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对其评价为不合格,资源交易中心将其剔除交易市场。 

  责任追究:某些重大项目,采取复审制度,如复审投资费用核减率在初审基础上超5%,将降低初审中介机构的咨询费。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19建设工程使用材料信息登记备案 

  监管对象:供应单位 

  监管内容:型号、规格、执行标准 

  监管方式:信息比对、现场抽查 

  监管措施:实地检查、随机抽查 

  监管程序:()材料供应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工作人员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查、登记,将登记信息上报市建委统一对外公布;()工程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对材料登记情况、材料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发现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材料质量存在明显缺陷的,按照处理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措施:下发整改通知书、取消登记、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对该事项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23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 

  监管对象: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报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申请人,以及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 

  监管内容: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指导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做好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和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方式:1、属地自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1、事前准备。(1)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明确行政权力行使层级和协同监管职责。(2)新五区要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日常工作有序开展,健全燃气管理部门及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监管和执法人员,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3)新五区要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公布权力清单和优化办事指南,清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涉及的中介服务、盖章事项、收费事项等,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2、事项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新五区政务办要加强窗口受理,确保政务服务有序运行、信息互通共享;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工作,统一文书,规范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3、结果处置。区燃气管理部门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定期汇总报送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办理信息。市燃气管理部门结合各区年度燃气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区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处理措施:发现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备案的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责任追究:新五区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构建监管网络,加快形成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努力使行政权力运转有序、阳光透明、廉洁高效。区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管责任,对区燃气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监管不到位的依法问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24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备案 

  监管对象: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设立售后服务站点的备案 

  监管内容: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材料是否齐全。以及指导新五区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做好备案信息统计汇总和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方式:1、属地自查;2、重点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1、事前准备。(1)在本市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持资料向燃气管理部门办理售后服务站点备案手续。燃气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明确行政权力行使层级和协同监管职责。(2)新五区要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保障日常工作有序开展,健全燃气管理部门及机构,配备必要的燃气监管和执法人员,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燃气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3)新五区要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公布权力清单和优化办事指南,清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涉及的中介服务、盖章事项、收费事项等,加强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运行,确保法定职责必须为2、事项办理。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进行审查,即时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新五区政务办要加强窗口受理,确保政务服务有序运行、信息互通共享;区燃气管理部门加强行政权力运行标准化工作,统一文书,规范流程,提升审批服务水平。3、结果处置。区燃气管理部门接受市燃气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定期汇总报送售后服务站点备案办理信息。市燃气管理部门结合各区年度燃气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区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进行指导。 

  处理措施:发现售后服务站点备案的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或修改,要件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责任追究:新五区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宽监管渠道,改进监管办法,构建监管网络,加快形成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监管体系,努力使行政权力运转有序、阳光透明、廉洁高效。区督查、监察、法制部门加强权力运行的监管责任,对区燃气管理部门权力运行监管不到位的依法问责,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25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监管对象: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 

  监管内容: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1.重点检查;2.举报核查;3.随机抽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事前准备。通过对网上申报和审批材料、上传的影印扫描件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以及结合申报材料中的特殊内容,包括有举报的案例,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电话和网络等方式),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2.实施检查。以查阅网上或存档资料(网上检查可以远程或后台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进行)、投诉举报受理、随机实时抽查等方式,对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网络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问题严重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有关检查材料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做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若经查属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可以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处理措施:1.当被检查方在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中有一般性过失或错误,可给予提醒、指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发现被检查方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违纪处理。2.被检查方对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批监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从事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行政审批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27省外勘察、设计承包人进入本市承包单项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监管对象:省外入宁勘察设计企业 

  监管内容:1、监管对象是否按照资质核验的范围、内容进行勘察设计活动;2、参与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资质核验表一致。 

  监管方式:1、联动监管;2、随机抽查;3、举报核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图过程中核对图纸与资质核验表中范围、内容和人员是否一致。2、我委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3、对被举报的单位进行核查。  

  处理措施:1、发现监管对象未进行资质核验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审图,待补办核验后方可受理;2、发现监管对象图纸与资质核验表中范围、内容和人员不符的,要求监管对象重新进行资质核验或进行变更。 

  责任追究:对在承接项目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根据勘察设计信用评价要求进行分类管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28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监管对象: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 

  监管内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进行质量监督申报,重点查验:(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三)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 

  监管方式:查验文件资料、施工现场检查 

  监管措施:逐项查验 

  监管程序:对投诉举报类,按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办理;对已办理手续的:监督申报→现场核查→监督通知 

  处理措施: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书,督促问题的整改;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实施行政处罚。 

  责任追究:对该事项办理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3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概决算审核 

  监管对象:征收概决算申报单位和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监管内容:市级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概决算审核 

  监管方式:1、重点检查;2、举报核查;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申报单位应保证目的性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如出现漏项,缺项或明显数据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审核部门补正。2、审核部门通过现场勘查、核查资料、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市级投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概决算,依法依规开展审核。审核过程做好相关记录,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3、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如有疑问,及时与申报单位沟通,了解相关情况。对审核发现的问题,纳入审核结果材料,报送市建委。对违法违规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概决算审核活动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处理措施:1、发现监管对象在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概决算审核相关活动中有违规情形的,市建委给予相应处理。2、监管对象对管理部门监督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1、申报单位工作人员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由其主管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35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 

  监管对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的机构 

  监管内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范围、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履行法定义务。 

  监管方式:1.重点检查;2.举报核查;3.随机抽查;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监管程序及措施:1.事前准备。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材料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事项活动发生的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以及结合登记材料中的特殊情况和内容,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下发检查通知,以书面、电话及网络方式为主,培训检查人员,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纪律和责任分工等。2.实施检查。以查阅存档资料、必要时进行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随机实时抽查等方式,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事项的活动,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及时将检查情况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问题严重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方。有关检查材料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3.结果处置。按照检查结果,对一般性问题,作为提醒告知及时改进。对有缺陷的征收记录,可采取告知、约谈和要求整改的办法进行纠正。若经查属工作失误或过错造成,可以书面报告或通报批评。对违法违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按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属于我委的工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属于各行政区分级管理的登记工作,可以指正、通报或要求上级省厅部门或行政区政府进行查处;对于以上情形严重时,要求省厅或市政府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处理措施:1.当被检查方在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中有一般性过失或错误,市建委可给予提醒、指正、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理。发现被检查方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有违法情形的,省厅和市政府或市建委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违纪处罚。2.被检查方对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的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从事建设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登记活动,按照属地管理或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及时依法查处。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3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监管对象:市级施工图审查机构。 

  监管内容: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活动是否符合规定。 

  监管方式:不定期抽查。 

  监管程序及措施:根据图审机构上报的备案信息,不定期地进行事中事后抽查,重点检查备案的内容和原始资料是否符合、备案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等。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排名和行政处罚等工作,对备案信息进行复核。 

  处理措施:发现监管对象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有违规情形的责令其改正。 

  责任追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事项名称:JS010000JS-QT-0040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的初审 

  监管对象:本市从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自愿提出申请,取得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的企业。 

  监管内容:依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中第十六条等法律条款,按照《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产业导向》、《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企业现场考核的评分表(南京)等相关政策文件。 

  监管程序与措施:企业自愿申请,按省墙办和市里的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事前)由辖区内所在区墙改部门初审后,通知市节能办相关工作人员与区墙办一起到申请企业,依据省墙办的认定标准,进行现场考核逐项打分,通过现场考核且申请资料齐全后,企业到市政务大厅申报。市节能办收件后,按办事员、科长、分管领导及主任流程进行初审,由主任电子通知大厅制印。 

  (事中)初审合格后,统计汇总报省墙办,跟踪省墙办专家会审情况,根据需要通知企业补充资料,跟踪省墙办批前公示,市节能办分发产品认定证书(发各区)。 

  (事后)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产品实施生产环节和应用环节的检查。年初制定工作计划,由负责认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所有有证企业进行工厂核查和产品抽检,由负责检查的工作人员对工程使用墙材不定期检查,由各区墙办负责辖区墙材管理,定期通报检查信息。 

  处理措施:对生产管理有问题的企业进行一个月的限期整改,对有问题的产品进行三个月的限期整改和产品复检。复检不合格,上报省墙办吊销其认定证。企业在无证状态一年后,若需办证,必须按新认定提出申请,重新办理。 

  责任追究:对不合格产品已上墙部分,通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质监站,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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