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证法的两面性是什么?对于一事物而言,他应当是存在于统一基础上的两面性,且这个两面必须是相互对立的两面,因为一事物可能有多面性,但是在研究辨证统一时主要考察其中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 一事物对立统一的基本矛盾双方,是构成此事物的根本基础,矛盾双方对立与统一不可分割,没有对立的统一或没有统一的对立都是不存在的。 辨证法中的矛盾律在运用到社会政治学中常常被解释为斗争性,易容对辨证法的正确理解产生误导。矛盾双方的依立关系同样是构成一事物存在的基础,在这种镜象关系中,矛或盾不能独立存在。实物中的矛或盾单独存在,只是作为兵器概念的存在,完全不是辨证法中的矛盾关系,辨证法中的矛盾是对立中的形象概念。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辨证法中的”两面性”的正确关系应当是这样:矛盾两个方面是依立关系或镜象关系,没有矛就没有盾,有矛则必然有盾。 许多常识中的简单现象容易理解,比如,没有上就没有下,有上则必有下;有作用力就必有反作用力,没有反作用力就必没有作用力,好与坏、内与外、大与小,等等,都是如此。 但是,还有许多超出常识之外的内容,理解起来相对困难一些,如果真正掌握了辨证法两面性的正确原理,就能得出正确的抽象结论。比如,在生与死的关系中,有生则必有死,无生则无死、无死则无生。尽管我们可以不清生与死之中的内在发生、发展过程,但是我们则可以完全相信依据生与死的辨证关系所得到的正确结论。 再比如认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有认识主体则必有认识客体,无认识主体则必无认识客体、无认识客体则必无认识主体。这是辨证法的正确结论,如果你一时还不能接受这样的结论,那么只能说明还没有真正理解辨证论。 正确掌握辨证法能够帮助我们识别生活中的诡辩辩证法,他们甚至将辨证法歪曲为辩论法。比如公与私的关系,有公必有私,无私则必无公、无公则必无私,这是正确结论,那种强调只有公没有私或只有私没有公的论调一定是诡辩法。再比如集体与个体关系,有集体到必有个体,没有个体就没有集体、没有集体则必没有个体,是正确结论,单纯强调集体或个体就是诡辩法。 辨证法的矛盾律否定单极存在,要全面深刻掌握辨证法还必须结合量变质变、否定之否定规律,正确理解度的概念和质变飞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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