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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党员旷工是违反工作纪律还是组织纪律?| 61

 我爱学习355 2018-02-19


2012年12月4日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级纪委通过教育提醒、监督检查、通报曝光等措施整治“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取得了显著成绩,正如媒体所说“整治已形成无处不在的监督网,发挥了持续震慑作用。”但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部分地区对“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定性处理存在一定的误区,如认为旷工半天或一、两天的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是属于“四风”问题。笔者认为将旷工行为定性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如下:


1.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看,旷工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根据《新华字典》释义,旷工即正常工作日职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缺勤;另《劳动法》有关内容规定,旷工是指劳动者因私无故不正常出勤,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笔者认为,公务员旷工违反了劳动纪律,本质上是不按要求报告个人去向、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等组织制度的行为,与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行为错误性质相似,违反了组织纪律的相关规定。若旷工达到情节较重的程度,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给予行为人纪律处分。

根据中央纪委审理室与法规室组织相关座谈会认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强调的是职务职责性,其所指的工作纪律是指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及机关工作中管党治党的工作纪律,不包括平时工作中迟到、早退、旷工等劳动纪律。

2.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看,旷工也不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与“违反议事规则”、“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等行为统一规定在第十九条,即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故根据文意,若旷工造成了不良影响则违反了组织纪律。

笔者认为,对同一违纪行为的性质归类划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具有相通之处,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具有相通之处,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对违纪行为的划分归类皆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相似或相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将“旷工”行为纳入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之中,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我们也可将“旷工”定性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违纪行为。

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是“旷工”是否都构成违纪。旷工属于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能给予党纪处分。如外出半小时办理私事且必须本人出面的未向领导报告的,又或因私事外出半天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旷工行为,都不构成违纪行为。

二是整治“旷工”、上班玩手机等“四风”问题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整治要注重社会综合效果,不能矫枉过正,避免某行政单位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赵某在没有群众前来咨询和办理业务时翻阅《大学语文》受到谈话提醒、山西屯留一中节假日自费聚餐受到纪律处分等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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