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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后房子被毁的话,房贷还应该还吗?

 海纳山藏 2018-02-21

房贷不应该还。任何继续还款的理由都是强盗逻辑。我贷款买房,看清是买房,地震,房子没有了我凭什么还叫我还?所有的借贷关系都是房产商,用户,银行,都是以房子为中心所以才产生的借贷关系,地震或者不可抗拒因数房没有了,就自动终止了各种合同。如果要继续换贷款,就要有房产商来付,这时银行就起到监管的作用了。

地震后房子没了,房贷当然还要继续还,只是你损毁的房子不能再作为银行的抵押物了,如果你不还房贷,银行拉入黑名单,后你将寸步难行

换一个角度来想,你朋友借了你的钱买车,几天后,他的车掉河里报废了,那你觉得他还需要还你的钱吗,道理是一样的,当你贷款买房子时,你借了银行的钱?,把钱给了开发商,得到了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你把房子抵押给了银行,如果房子因为地震倒塌了,是你的一个抵押物的损毁,但是你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并不会因为抵押物的损毁而消失不成,如果你不还款,这意味着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对贷款者的存款或资产进行冻结。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地震中房子倒塌了,房屋主人也死了,出现这种情况的话,那就不需要还了,因为民事主体不存在了,抵押物损毁,债权人去世,所以就不需要还房贷了。在债券法中,没有父债子还这一说法的

1.银行把钱借给我买房。

2.房子我可以先住着。

3.钱我慢慢还给银行。

这三条缺一合同都没法签。现在房子买完了,第一条已经完成。第二条,我也确实正住在房子里,但现在地震了,房子塌了。因为我有契约精神,所以第三条我还是会履行,钱我继续还。那银行是否也应该履行契约,让我住在房子里呢?如果房子没法继续住人了,银行如果仍然需要我履行契约,那就应该置换条件,给我租个地方住,条件等同于我原来的房子。也就是说,我继续还贷款,而银行应该出钱给我租房住,一直到我把贷款还完,房子没了,但土地使用权还是我的。

比如汶川大地震后,银监会就发出《认真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 努力减轻受灾地区人民群众的债务负担》一文,要求对于借款人因本次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除了房贷之外,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银行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当然,这只是特殊时期,特殊政策,并非是普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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