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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芬芳家园阿芳 2018-02-23

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图片来源于网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小区保安工作期间到小区外马路对面公共厕所如厕,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还能不能认定为工伤?今天这个案例(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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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某系A物业公司员工,公司安排其在一住宅小区担任保安,平常负责小区内执勤巡逻和门岗的秩序维护等工作。2017年2月9日15时左右,吴某到小区上班期间至该小区外马路对面的公共厕所如厕,后被路人发现晕倒在厕所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20分被确认死亡。

【裁判结果】

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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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年2月20日,A物业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局认为吴某发病死亡发生在公共厕所上厕所期间,不在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视同工伤。吴某的家属不服当地社保部门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于是提出行政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自行去厕所,可见其并非在小区内突发疾病,在小区外公共厕所突发疾病,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当然不属于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支持了当地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工作期间上厕所是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必须的生理需求,工作期间上厕所属于工作的一部分,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书和当地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要求当地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案件评析】

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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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者在其劳动过程中满足其合理的、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如工作期间上厕所、打水、吃饭、休息等行为,是劳动者能够维持生理机能正常运转、维护正常工作状态所必须的条件,如果满足不了这些生理需求,劳动者就无法继续工作。因此,人们的这些正常生理需求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单位合法要求的加班加点或者单位违法延长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相关区域,合理的超过工作地域范围的上厕所、吃饭、打水等应当理解为工作岗位的延伸。

  • 本案中,吴某选择的厕所不在其执勤巡逻的小区范围内,但由于小区内设置的厕所离吴某的工作岗位较远,其在工作时间内就近选择厕所解决正常生理需要符合常理。在工作期间上厕所,属于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是为维持持续、有效的工作所必需的,对 “工作岗位”的界定,不应当仅限于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当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场所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因此,吴某工作期间上厕属于“工作岗位”,其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上班期间公共厕所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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