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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然哲学的宗旨:澄清相对存在的存在本质和原理

 RAINBOW璐璐 2018-03-05

王东岳,独立学者,独立于任何党派和学术机构之外,曾做过西北大学哲学系客座教授以及西安交大管理学院的东方文化客座教授,出版过《物演通论》《知鱼之乐》《人类的没落》等著作。

本文以《物演通论》第四版为文本注释(曾蓉注释通俗版二稿)。黑色为原文,觉得需要注释的地方会用绿色标注号码,在正文以后用绿色进行注释,蓝色属于逻辑梳理部分。



第三章 自然哲学的宗旨:澄清相对存在的存在本质和原理         


上述“起点”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存在一概是相对的存在,则逻辑之存在就不可能完全包容其他的存在,反而是逻辑存在本身必为其他存在所包容。但存在的追询者又只能从逻辑出发,结果一开始就陷入这样一种悖论:作为以逻辑为唯一追询手段的追询者,你既不能超脱于逻辑的框范,又必须最终将逻辑置于框范之中,否则,自然哲学与逻辑学依然不能区分开来。1


也就是说,必须从逻辑中的存在找出存在中的逻辑,即找出存在自身的逻各斯(logos),而且这个逻各斯还得能够反过来充分地说明逻辑(logic)何以会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开辟自然哲学的出路,因为一切精神现象应该也属于自然现象之一种。【当然,目前这还只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假设】2


由此萌现出一个未可轻觑的端倪:被称之为“哲学”的那门古老学问,可能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缺陷。【有人说,黑格尔是哲学的终结,此言不错。因为黑格尔确实将传统经典哲学表面上的所有漏洞都填补起来了,相应地,他同时也就将既往哲学的深层不足暴露无遗:那就是,他不能说明逻辑本身为什么会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一个独断的“绝对假定”),以及,相应的,他也就不能真正说明逻辑本身如何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那个陈腐的“辩证方法”)。】3


简言之,有关逻辑中的存在逻辑本身的关系之种种误解,一般可能这样产生:即不加考察或仅仅通过一般地、肤浅地考察就武断地认定,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如所谓的“唯心论”),或者反过来认定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如所谓的“唯物论”)。殊不知逻辑内容的主要规定者既不是逻辑的形式,逻辑形式的主要规定者也不是逻辑的内容,倒是逻辑的形式和内容都被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规定着。4


因此才有了逻辑本身相对存在的必要。【此处所说的“相对存在”并不全是指逻辑与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更重要的在于逻辑与非对象(或此前尚不具有“对象性”)的自存之前体的相对存在关系。】5


而追查相对存在(包括逻辑或精神之存在在内)的存在本质及其相对原理的学问,就是本卷自然哲学的概要和宗旨。【尽管这种追查照例必须借助于逻辑的运用也无妨,因为,如上所述,逻辑的形式(或内容)并不是逻辑的内容(或形式)的根本规定者,反而是我们所要追查的那个被追查者规定着逻辑的全部质态(或“精神全体”)。故此,唯有本书的题旨及其讨论方式可以不必为没有先行讨论逻辑(学)上的局限性规定而心虚,而且,读者还可以抱以这样的期待:正是此项起始于自然哲学的追究,有望对逻辑学、哲学乃至一切人文现象给出一个坚实的说明──虽然此项坚实的说明却反而终于给出了一个虚弱无比的说明者也罢。】6


注释:

(1)由上一章可知:存在一概是相对的存在,无论作为“感知主体”的“我”,还是作为“感知”本身的“我思”(即“逻辑”,即包括感性、知性和理性的“知”)是相对存在,具有有限性和相对性。故“逻辑”(即“我思”)无法包容完整的存在(指客观存在,且是完整存在(指客观存在中的一部分。同时,因为一切存在都是感知中的存在(即卷二的“形而上学的禁闭”不能突破),所以我们不能继续在横向上探究“知”(即逻辑)与“在”(即客观存在)的关系(爱因斯坦的名言:我们无法在提出问题的思路上解决问题),而必须另辟蹊径,以逻辑为手段反过来说清逻辑是什么,即必须想办法把作为“知”的“逻辑”纳入“在”的框范中,才能有效区分以“在”为对象的自然哲学和以“知”为对象的逻辑学——当然,严格的说,此处的“在”(类似康德的“自在之物”,但有区别,康德的“自在之物”和“我思”是割裂的,而在本书中是预定和谐的)首先是一种武断确认或假设。

无论在本体论阶段,还是认识论阶段,自然哲学和逻辑学都没有分开。

 

2)本段逻辑中的存在”即“主观感知中的存在”,即“精神存在的内容”,即“所知”,“存在中的逻辑”即相对存在(包括自然存在和精神存在等一切相对存在,即绝对存在,即“在”)的规律。整个存在的规律Logos决定其中某主体(某相对存在)如人类的逻辑Logic形式(即能知),从而决定其感知到的逻辑内容(即所知)。

关于逻辑Logic)和逻各斯(Logos),可参看卷二94章和本书附录的概念注释。

也就是说,从主观的“所知”(即广义逻辑Logic的内容出发,找到“在”的规律(即logos),并根据这个“在”的规律(本书中的递弱代偿),说明了“知”(即logic的发生渊源,这是沟通“知”与“在”,开辟自然哲学的有效出路,因为精神也是自然的一部分(假设,待证明)。这样,就解决了西方哲学一直没能解决的“知”与“在”的关系问题,也彻底解决了什么是“知”的问题,从而统一了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

 

(3)以前的哲学有个根本缺陷:在主体与客体的横向关系中,因为感知的封闭性,不能说明逻辑(即感知,即精神,即意识即知)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存在;这是对逻辑发生渊源的蒙昧,对“知”与“在”纵向关系的蒙昧。

 

4以前的哲学要么认定主体的感知决定对象的呈现是什么,要么认定是对象决定主体感知到的是什么(即通俗意义上说的“意识决定物质”和“物质决定意识”),实际上在根本上决定主体感知内容的并不是当下的主体的感知方式和对象,而是被意识发生以前的主体成其为主体的原因所决定。简单的说,横向上的“意识决定物质”或“物质决定意识”都不成立,因为主体的意识是被纵向的主体的非逻辑的存在位相或存在性决定。

比如人感知到的整个世界(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即所知)根本上并不被人的感知能力(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即能知)决定,也不被作为横向对象的世界所决定,而是人在这个世界中的纵向的衍存位相人的存在度决定

了人的感知能力以及感知到的世界是什么样的。换句话说,我们的“能知”与“所知”被我们的“所在”决定。故“知”与“在”的关系中,主体的“所在”决定主体的“能知”与“所知”。

最后一句话的“非逻辑的(或前逻辑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指主体“所在”存在度决定的主体素质其中“或前逻辑”可以理解为逻辑发生以前的“在”:就作为主体的人类整体而言,在演化出大脑新皮层以前就由其旧皮层的素质决定了新皮层的素质,从而决定了逻辑的内容和形式;就作为主体的个而言,在还是受精卵的时候,即逻辑发生以前的时候,其日后的逻辑形式或内容已经被作为人的存在度先天规定下来即作为人的素质决定了人的能知和所知。


(5)主体的“在”决定了主体逻辑或意识或精神的相对存在。这种相对存在不仅指横向的意识与物质(即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更是指纵向的意识与其前体存在的关系。我们横向可以看到相对于我们的万物,纵向更是相对于看不到的诸如已成为化石的类人猿等前体存在。“非对象(或此前尚不具有对象性的自存之前体”整体上特指纵向上分化出人类自身的前人类存在;个体上即自己的前体存在,如当下的自己和作为受精卵的自己、作为婴儿的自己。

其他生物及其逻辑或意识或精神亦然如此。

简单的说:对象与逻辑横向并存;前体存在与逻辑纵向衍存


(6)自然哲学的宗旨是寻求相对存在的本质及规律。逻辑形式即能知,逻辑内容即所知,能知或所知并不是所知或能知的根本规定者,二者共同被主体之所在(或存在度)规定。也就是说,虽然我们能运用的手段即感知方式是主观的,但这个主观的感知方式(能知)并不是被我们要追究的对象(所知)决定,而是所知所导出的相对存在的本质及规律(即存在性)规定了逻辑主体(如人)的物质肉身和精神之能知、所知。故,我们不必为我们感知的主观而心虚,反而正是从自然哲学中导出的相对存在的本质及规律(即存在性)有望说清楚精神哲学等一切形而上的东西。但这个说明也恰恰证明了说明者的弱质与残化状态。


注:本章承接第二章“任一具体存在都是相对存在”、 “我思”也是相对存在,说明“我思”具有相对性、有限性,故我们感知中的存在并不是完整的客观世界,但我们只能从我们感知中的存在出发,即从我们的所知出发,反过来说明我们能知(即精神本体)的发生渊源。因为我们的能知并不是由所知决定,而是由所知导出的规律和我们的前体存在决定,故所知(现象界或世界的表象)的失真并不影响所知导出的规律的正确。这是突破既往哲学本体论与认识论完全割裂的新出路根据目前之所知,追寻相对存在之规律,及其相对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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