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中国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大多数用人单位都不大愿意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原因不外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解除而不能终止。那么,当员工连续订了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能够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呢?这种情形,各地区法院裁判口径并不统一,判决结果也往往大相径庭。就上海地区而言,我们结合以下案例加以说明。 案情简介 谢东自2012年在某设计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对该合同进行了数次续签,双方最后一次签署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公司因产品生产地被连续处以行政罚款,出于生产成本考虑决定关闭上海工厂,于是公司决定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再与谢东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谢东不同意,要求公司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谢东遂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各方观点 庭审中,谢东认为,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他屡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都被拒绝,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公司无权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合同。 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既有事实,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当事人又未就新的劳动关系达成合意,公司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够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吗? 邢律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合同的签订,即体现了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愿,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可就是否续签等问题另行协商。 本案中,谢东已经与公司连续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与公司之间并未就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合意。 那么,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必须要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这个问题各地规定有所不同,就上海地区而言,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根本就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便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本案仲裁、一审、二审都没有支持谢东的诉求。 案例来源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2民终9494号 裁判日期:2017.10.25 好,今天就这里,下期见。 本期嘉宾 邢洋律师,法律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专长领域为公司法、合同法、人力资源专项、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执业以来专注公司治理、股权激励、企业人力资源领域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在为企业建章立制、进行风险防控、拟定人才战略及提供各类人力资源专项服务、处理各种纠纷争议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精于业务流程的设计、业务过程的掌控、及各类业务合同的拟定与审核;同时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有大量的成功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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