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已经过去五个多月了,今天知秋就来说说不动产固定资产进项抵扣。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第二年是指第13个月)。 适用两年分期抵扣的情形: 基本政策: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2.接受捐赠 3.接受投资入股 4.抵债 5.自建不动产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 6.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超过不动产原值50%的“购进货物、建筑服务、设计服务”进项税额 适用两年抵扣的情形,关键字是两个: 2.企业取得不动产有三种方式 3.企业不动产的用途有三个
案例:购买不动产金额1110万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170*40%=68万元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68万元 案例: 2.2017年3月,M公司出售办公楼,转让价格1332万(含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注意:如果是自建不动产,转出的进项税只是与不动产有关的货物、设计服务、建筑服务三项 案例1:待抵扣税额已抵扣完毕情形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9(万) 案例2:待抵扣进项税额未抵扣完毕情形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38.5万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注意: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启用,因此其进项税额和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转出。而固定资产,其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因此只转出固定资产净值部分。 (1)购进工程物资 借:工程物资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万 贷:银行存款 1170万 (2) 领用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材料 1000万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办公楼)68万 贷:工程物资 1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68万 (3)发生设计和建筑服务,分别为106万和444万,进项税合计50万元,价税合计5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50万 (4)2017年1月,该在建工程由于是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材料1000 (170+50)*60%=132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案例: 2016年5月1日,M建筑企业目前对所有建筑项目均选择了简易征收,2016年6月,该公司购买办公楼一栋,支付价款1050万元,进项税额50万元,由于是专门用于简易征收项目,所以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该固定资产按照20年计提折旧。 借:固定资产—办公楼 1050万 贷:银行存款 1050万 假设: 2018年5月,该公司新建筑工程选择了一般计税,该办公楼属于混用的固定资产,因此允许对净值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在2017年6月允许抵扣60%,2018年7月允许抵扣40%。此时不动产净值率为90%。 做账如下: 贷:固定资产 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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