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上的'小微企业'一般是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各行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可以参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狭义上的'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各有区别。税法上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方面和增值税方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 ◆ ◆ ◆ ◆ 企业所得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 ◆ ◆ ◆ 条件(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015年1月1日开始,上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条件(二)属于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依据国税[2008]650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 (依据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部分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下列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按下表适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 ◆ ◆ ◆ 增值税范畴的小微企业 ◆ ◆ ◆ ◆ 条件(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条件(二)月销售额小于等于2万元人民币 条件(三)属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条件(四)月销售额大于等于2万元小于等于3万元人民币 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同时符合条件(一)、(二)、(三)的“小微企业”,自2013年8月1日起,暂免征收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52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依据:财税[2017]52号) 三、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依据:财税[2017]76号) “小微企业”不需要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审批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依据:财会[2016]2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