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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关于试用期的若干实务知识(建议收藏)|聚法案例

 贾律师 2018-03-07


一、试用期期限


1、试用期的法定上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满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的延长和缩短


实践中,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延长或者缩短对劳动者的考察期限,一般来说必须满足一下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但是,实践中一些地区(如: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更加严格细致,倾向于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已经明确约定试用期后,再次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约定试用期。


所以,对于试用期是否可以经协商改变,也需要结合具体地方的司法实践来具体对待。


(2)延长后的试用期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3)必须在之前约定的试用期届满前延长


一旦试用期届满,任何一方都没有提出延长试用期的权利,而只有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二、试用期工资和福利待遇


1、试用期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注意: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于适用哪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做出约定,则直接根据法律规定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该标准高于还是低于注册地的标准在所不问。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适用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标准,则前提条件必须是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否则,该约定无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2、试用期福利待遇


试用期虽然是一个考察期,但它包含在正式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不影响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内,仍然依法享受医疗期、婚假、产假及其福利待遇,即使发生重合,甚至导致试用期虚设,用人单位也无权单方面剥夺其权益或延长试用期。


三、试用期的约定限制


1、部分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3类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


(1)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包括正好3个月的劳动合同);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不得单独设定


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只与其签订试用期协议,而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只约定了试用期,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3、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反复约定试用期,即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对于该条规定,没有列出例外情况。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与劳动者约定转岗考察期等类似的期限,在该期限内,如果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工作的话,则予以转正;如果不能胜任的话,则可以回到原先的岗位。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适用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约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来源|《HR全程法律顾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高效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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