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售后回租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分录 蓝敏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 会计处理上,融资性售后回租从其实质,按“融资”处理。企业所得税也是按实质征税的税种,所以,企业所得税上,税会无差异。 增值税上,融资性售后回租在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中,是按“租赁业”纳税,本次试点后,还其融资的业务实质,按贷款业纳税。后果就是,税率下降,但客户不能抵扣进项。 案例,客户将生产线作价1000万元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同时按10年租回,每年租金140万元,租期结束后,生产线所有权归于客户。 这就是典型的融资性售后回租,形式是“销售+租赁”,但实质是借款1,000万元,以等额本息方式每年偿还140万元,累计产生利息400万元。 就增值税而言,既然是贷款业务,所以,出租方仅对400万元利息纳增值税,贷款本金不存在被征税的可能。按增值税关于纳税时间的规定,应于每次收款时产生纳税义务: 全部增值税销项=400万÷(1+6%)×6%=22.6万元。每年2.26万。 进行会计处理时,对于经营双方而言,都应该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直接处理为贷款业务。双方比较简单的会计分录如下表: 融入资金方/销售方/承租方 融出资金方/购买方/出租方 销售设备1,000万,客户获得1,000万资金。由于此销售并没有导致生产线事实上转移出去,所以,不能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也不能确认收入。按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也不是增值税征税范围。 借 银行存款 1,00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1,000万 借 长期应收款 1,000万 贷 银行存款 1,000万 支付首期租金140万,假定其中利息50万,本金90万。 借 长期应付款 90万 贷 银行存款 90万 借 财务费用 50万 贷 银行存款 50万 借 银行存款 90万 贷 长期应付款 90万 借 银行存款 50万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销) 2.26万 贷 投资收益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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