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应如何认定

 丫胖子 2018-03-10


关键词:虚开增值税 数额认定   



01

基本案情


广西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荣以黄某1为法定代表人在东兰县成立”广西东兰茂盛原生药材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日起该公司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1月27日,周某荣利用从黄某20处得到的东兰县泗孟乡生满、屯长、钦能等村73位村民的人员信息,在没有中药材购销的情况下,虚构与73位村民收购三七、灵芝、白芍和黄某2等中药材。周某荣指使邓某、易某、黄某19等人虚开广西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收购业)共计322份,票面金额合计2574894.50元,并向东兰县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额334737.59元。2014年11月27日,在没有中药材出售的情况下,被告人周某荣指使邓某等人以购货单位为河南美邦医药有限公司,虚构向该公司销售三七片、灵芝片、白芍片和黄某2片等中药材,虚开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票面金额合计2097940.17元,税额356649.8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荣在没有收购和销售商品的情况下,虚构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格和销项数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2

法院认为


被告人周某荣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荣虚开进项发票因无货物交易,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本身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从而以虚假的进项发票向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国家税款在这一环节没有造成损失。因此,在无实际经营情况下,被告人周某荣既虚开进项发票又虚开销项增值税发票,认定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数额应以进项发票数额或销项发票数额中较大的销项发票数额中356649.83元予以认定,而不能将其虚开进项发票数额计算入内。故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将进项和销项累计计算不当应予纠正。


03

律师评析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现实中,犯本罪的单位和个人在主观上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其表现为,为他人虚开的一般都会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为目的;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一般都以抵扣税款、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一般以收取高额的中介费、信息费以及获取相关利益为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监管制度,从而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下面我们以一个中药材加工企业A(一般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A企业没有任何实际交易,通过买专票的方式虚开原料进货款100万元,对应进项税额11万元,然后再以收取高额手续费的方式,向某制药厂B虚开原料销售款110万元,对应销项税额12.1万元。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照《刑法》205条之规定,从法条的字面理解,A企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税额11万元,为他人虚开销项税额12.1万元,虚进虚出税额合计23.1万元,这样认定虚开税额是否合理呢?

 

通过分析本罪犯意和侵犯的法益,我们知道刑罚制裁虚开行为的目的是防止税款流失造成国家损失,也就是说,刑法认定虚开的关键在于是否会给国家造成税收上的损失。

 

增值税是流转税,生产企业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出增值部分应纳税额,只承担增值部分税款,消费者才是商品价税合计的最终承担人。一般来说,企业要完成一个生产购销流程,有进有出才合理。如果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往先虚进再虚出,形成看似合理的流程,从而逃避税务稽查。事实上,企业虚开的销项税款可以造成下游企业多抵扣税款,从而少缴税款;而虚开的进项税款一般不会直接影响下游企业应缴税款,只会影响本企业利润。当然,如果虚开的进项税大于销项税额,也可能使本应增值的价值无法体现出来,从而造成税款流失。可以说进项税和销项税两者是竞合关系,对增值税款的影响只能从其一,而不会两者叠加。

 

在上述例子中,A企业虚开行为最多只能造成下游企业B多抵扣12.1万元税款,从而少缴税款造成国家损失12.1万元。其虚开进项税额只影响A企业利润,不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对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也要受到刑罚制裁,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从刑法的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看,A企业虚开的行为最多只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1万元的情况下,而让其承担23.1万元所对应的刑事责任,也是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类似虚开行为,作为律师应该大胆提出简单将进项与销项相加来认定虚开数额是不合理的,应选择虚进或虚出中税额较大的一个作为认定虚开的税额。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显然注意到了这一情况,按照罪与罚相适应的原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时将进项和销项累计计算的不当方法予以了纠正。


04

裁判文书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4刑初1刑事判决



广西刑案评析以广西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大数据为评析对象,阐述裁判理由,分析裁判导向,深挖裁判规律,致力于成为广西刑事法律服务最佳提供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