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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巴山夜雨997 2018-03-15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如何让老百姓

吃得放心?



近年来,广州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办案力度,通过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制售“假盐” 面临巨额惩罚性赔偿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起诉刘某亮制售“假盐”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已于2018年2月9日开庭,庭审中刘某亮当庭承认了制售假盐的事实,对其行为表示忏悔,并当庭对制售假盐的行为向社会公众表示道歉。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被告刘某亮利用购进的工业盐生产包装假冒“粤盐”牌注册商标食盐的假盐,后批发给蔡某经等人销售,多达100余吨广州市食药监部门、公安部门破获该宗制售假盐案后,刘某亮被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此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

刘某亮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业盐作原料,长期大量生产、销售假冒“粤盐”牌食用盐,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刘某亮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刘某亮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金120万元,并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及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3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支持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大部分诉请,判决其须支付惩罚性赔偿112万元。这是广东全省第一宗食药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判处惩罚性赔偿的案例。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多数是围绕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诉求展开,难以真正起到震慑违法经营、打击侵害消费者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惩罚性赔偿,不仅能对这些生产、销售严重损害老百姓身体健康的食品的违法犯罪进行经济上的严惩,还能够通过惩罚性赔偿对这类犯罪进行有效遏制,修复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信心。

此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起诉的4件食品领域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将于2018年3月16日开庭,被告已经向法院表达了和解意向,届时法院将主持调解,促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将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线索审查数和诉前程序办案数不断增加




在线索审查和诉前程序案件办理方面,广州市检察机关的线索审查数和诉前程序办案数不断增加,其中不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严重、销售数额大的案件线索。截至2018年2月24日,全市共审查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线索33条,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线索11条,行政公益诉讼线索22条。


共办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诉前程序案件2件,其中办理行政诉前程序督促履职案件2件,相关食药行政主管部门均采纳建议并纠正违法行为。通过督促或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高了社会组织保护公益的积极性和办案成效。


以机制建设加速形成打击合力



为了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还加强了法律监督,通过督促食药监等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期联签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协作机制》(下文简称《机制》),通过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并形成合力,共同惩处打击食药领域的违法行为,推进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保护群众的健康权益,机制建设初显成效。


《机制》联签后,两家单位的联系将更加密切,沟通更加畅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相互通报工作情况及新出台的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法律法规,分析食品药品领域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特点。

信息共享机制将逐步建立,双方定期交流食品药品公益诉讼相关案件、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对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线索移送。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食品药品领域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可以函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函告人民检察院。


对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的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食品药品领域行政违法事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参与共同调查。

在《机制》的作用下,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在证据固定收集、数据分析定性方面得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的专业咨询协助,为办理此类案件助力不少。

此外,《机制》还将推动建立案件诉前起诉主体商定制度、案件支持起诉制度、案件诉前督促制度、案件判后反馈机制等,全面形成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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