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指出的是,这个问题中包含着两层法律关系,一是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一是婚姻法律关系。 北京曾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案件。父亲有一套房屋,丧偶后再娶。后病重,当时女儿、女婿闹离婚,为了防止再婚妻子、女婿与女儿争夺这套房子,父亲写了遗嘱,表明“本人单独所有的房产归女儿所有”。 父亲去世后,女婿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女婿的诉讼请求。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此案中,如果这位父亲没有立有遗嘱,那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女儿与再婚妻子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房子享有同等的份额。但这位父亲通过遗嘱,排除了再婚妻子分得房子的资格。 因此,父亲的这个遗嘱,解决的是法定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归属问题,只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发生效力,由于女婿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对女婿并不适用。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第十八条第三项也明确了例外情况,“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的个人财产。 由于父亲在遗嘱中没有注明这套房产与女婿无关,因此女儿通过继承取得的这套房产,属于女儿女婿的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先由女儿女婿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这种情况,本是这位父亲极力避免发生的,只可惜因为不懂法!那么这位父亲要怎么书写遗嘱才能避免发生情况呢,很简单,只要在遗嘱后添加“该房产系我女儿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几个字,女婿就跟这套房产没有半毛钱关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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