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夫妻在婚内所积累的财产是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但世事总有意外,感情破裂,双方决裂,那么将要面对的便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面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那么有人会问了,老人写遗嘱的时候,如果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那么离婚时女婿还能分走一半吗? 《继承法》中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指定继承人,被遗嘱排除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没有了继承权。 也就是说,如果在遗嘱中写明“房产由女儿继承”,通过法律条款确定的是,享有继承权的只有女儿独自个人,例如父母、配偶和其他子女等其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该房产。 女儿自然会依据《婚姻法》该条款顺利完成房产继承。 但《婚姻法》同样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从该条款来解释说,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么说来,离婚时,女婿是可以分走一半的。 那么,如果老人真实意愿为“房子只留给我女儿,任何人不能分”我们该如何做才能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呢? 这个时候,我们只要老人在订立遗嘱中写“该房产由女儿独自继承,女婿无权享有该房产份额”。就可以根据《婚姻法》中: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就可以有效的规避该风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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